合伙创办公司,股份各占50%会有问题吗?

2024-05-20 14:56

1. 合伙创办公司,股份各占50%会有问题吗?


合伙创办公司,股份各占50%会有问题吗?

2. 合伙创办公司,股份各占50%会有问题吗?

有。属于公司僵局。具体分析如下:

股权本质上是参与公司决策及选择管理的权力,而股权表决通常情况下是以股份比例来实现的,各占50%的方式虽然看似平等公平。
但从公司经营上来说,术语叫做deadlock。万一两方股东意见不一致,无法产生最终决定意见,无法赢得外部合作信任。

《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两人合伙创业各占51%和49%股权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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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两人合伙创业各占51%和49%股权合适吗?


5. 合伙创办公司,股份各占50%会有问题吗?

我几年前开始搞了一个项目,后来有个朋友加入了进来,但当时没谈股份,因为当时根本还没有利润。期间我和他都各自投了几万块钱进来,但具体谁多谁少,现在没有依据。后来由于技术发展需要,我开始潜心学习技术,这将近2年的时间里,所有事务由他主要负责,而我只负责技术方面。当然,我的技术在发展里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我花了很多时间用于学习技术。比如一个星期可能有2天是在做事,另外5天都在学习。
现在我们业务做大了,收入也不少了,所以考虑注册公司。当我和他谈及股份时,他当时是想要60%的股份,我说不可能的,项目是我先开始的,凭什么他还要占大头。他的理由是,我2年里没做什么事,他累死累活的才终于发展壮大了,他的贡献比我大得多。而我说,如果没有我的技术,他也不可能成功,再说在当时那样的情况下,如果我不学技术他更不可能去学,因为他没有任何技术基础,但擅长业务。起初,技术对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现在技术的作用越来越小了。
最后,我还是妥协了。我答应他每人各占一半的股份,但我做法人和董事长。
我现在担心的是,这样分配对以后公司的运作会不会有不良影响。比如公司发展和决策到底谁说了算。另外如果我想稀释他的股份,有没有什么办法。答复1、两个股东各占公司50%股权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强制性的禁止规定的。2、但是由于公司的众多事项,比如股东会展开、通过股东会决议、以及其他众多的重大决策等都需要获得一半以上表决权才能通过,因此,如果两股东一旦出现非理性对抗,公司将立即陷入“公司僵局”的境地,最后只能等法院宣布清算。因此,这样的股权安排在法律上还是有一定的风险。建议:通行的做法是寻找一个大家都非常信任的人以一元出资(通说称黄金一股),这样公司的股权结构就趋于合理,但这依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公司僵局的出现,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有许多特别事项、比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等还需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能通过。法律意外的建议:与完全是资合形式的股份公司比较,有限公司在法律上是一种人合与资合相互结合的公司形式,这种公司形式还是比较强调各个股东之间的合作效应的,失去股东之间的合作,有限公司基本上是不可能生存,更别说发展和壮大了。所以,如果希望通过股权安排来解决您目前遇到的合作问题,我个人认为这不是一种对症下药的方式,基本上是不可行的。其实,就我接触的公司而言,有许多是按照各占50%或平均分配股权的方式安排股东关系,他们发展的都特别好。著名的富力地产在发展初期,两个股东的股权比例也是各占50%。他们一直宣称两股东从没有红过脸,从来没有陷入公司僵局之中,因为他们两股东的关系和您现在两人的关系非常相似,各有所长同时他们在对方擅长的领域会充分尊重对方的意见,对于那些需要共同决定的事情,他们也是信奉一致通过原则,如果有人有异议,那么那个议案就放弃。总之,我个人认为,虽然两个股东各占50%这样的股权比例安排有可能使公司陷入僵局,而且还会降低公司的决策效率,但诚如您所言,你们之间是合伙(当然不具有严格法律上的含义),因此,只有彼此尊重对方,各自将自己的才能发挥至最大,公司才有可能发展,否则,依您描述,你们将会一无所有。综上,作为律师,我认为各占50%的股权比例安排是有一定风险的。但如果从商业角度以及公司发展角度,这样的股权安排可能最有利于你们公司的发展。另外,两个人的公司根本就没有必要设立董事会,因此也就没有什么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在法律的层面只有义务,没有任何实际的权利,由于您是以技术擅长,我估计您应当不是非常擅长与政府部门打交道,而公司里的很多事情需要法定代表人亲自与政府部门尤其是工商、税务以及劳动行政部门交涉,呵呵,估计你到时将会不胜其烦。因此所谓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都是虚幻的东西,为了公司发展,不必强求。最后,祝您的公司早日成立并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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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月超 公司法专家律师,劳动法专家律师 BEIJING OFFICE OF HONGFAN & GUANGZHU LAW FIRM
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
6th Floor, Huibin Building, No. 8, Beichen East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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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创办公司,股份各占50%会有问题吗?

6. 全体合伙人的股份50% 以上是不是就可以

两人合伙股份是能约定各占50%的,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股份达到50%的,即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对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施加重大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决策权。
一、怎么证明是实际控制人
(一)投资者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也可以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1)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
(2)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
(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4)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
(5)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二、大股东占90股份是什么意思
控股股东是指股票占比大到足以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和重大事情的决策的股东。控股股东还分为绝对控股(占比超过50%)和相对控股(低于50%,但大于30%)。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6)对公司财务和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财簿的查阅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和复制权;
(8)优先认购新股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权利损害救济权利和股东代表诉讼权;
(11)公司重整申请权;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7. 两人合伙股份能不能50%

两人合伙股份是能约定各占50%的,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股份达到50%的,即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对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施加重大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决策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两人合伙股份能不能50%

8. 两人合伙股份能不能50%

1、两个股东各占公司50%股权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强制性的禁止规定的。但是两个股东各占50%这样的股权比例安排有可能使公司陷入僵局,而且还会降低公司的决策效率。
2、由于公司的众多事项,比如股东会展开、通过股东会决议、以及其他众多的重大决策等都需要获得一半以上表决权才能通过,因此,如果两股东一旦出现非理性对抗,公司将立即陷入“公司僵局”的境地,最后只能等法院宣布清算。
3、因此,这样的股权安排在法律上还是有一定的风险。建议:通常的做法是寻找一个大家都非常信任的人以一元出资(通说称黄金一股),这样公司的股权结构就趋于合理,但这依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公司僵局的出现,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有许多特别事项、比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等还需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能通过。
一、股权分配存在的风险
(1)股权设置过于集中引起的法律风险。在实践当中,有不少公司有一个主要的出资人,为了规避我国法律对于一人公司的较高限制,通常会寻找其他小股东共同设立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拥有公司的绝对多数股份,难免出现公司股权过分集中的情况。
股权过分集中,不仅对公司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不利,对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利,而且对大股东本身也存在不利。一方面由于绝对控股,企业行为很容易与大股东个人行为混同,一些情况下,股东将承担更多的企业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大股东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处理公司事务时,将产生小股东争夺控制权的不利局面,给企业造成的损害无法估量。
(2)平衡股权结构引起的法律风险。所谓平衡股权结构,是指公司的大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相当接近,没有其他小股东或者其他小股东的股权比例极低的情况。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如果不是一方具有绝对的强势,往往能够对抗的各方会为了争夺将来公司的控制权,设置出双方均衡的股权比例。如果这种能够对抗的投资人超过两个,所形成的股权结构就较为科学。但是如果这种能够对抗的投资人只有两个,则将形成平衡股权结构。导致了公司控制权与利益索取权的失衡。股东所占股份的百分比,并不意味着每个股东对公司的运营能产生影响,尤其是一些零散的决策权,总是掌握在某一个股东手里。零散决策权必将带来某些私人收益。股东从公司能够获得的收益是根据其所占股份确定的,股份越高其收益索取权越大,就应当有对应的控制权。当公司的控制权交给了股份比例较小的股东,其收益索取权很少,必然会想办法利用自己的控制权扩大自己的额外利益。这种滥用控制权的法律风险是巨大的,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都有严重的损害。同时,也容易形成股东僵局。
(3)股权过于分散。股份分散为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在这种情况下,有关股东如何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就显得尤为重要。一些公司的股权形成了多数股东平均持有低额股权,形成了“股份人人有份、股权相对平均”的畸形格局。在众多平均的小股东构成的股权设置结构中,由于缺乏具有相对控制力的股东,各小股东从公司的利益索取权有限,参与管理热情不高,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通过职业经理人或管理层完成。公司管理环节缺失股东的有效监督,管理层道理危机问题较为严重。另一种局面就是,大量的小股东在股东会中相互制约,要想通过决议必须通过复杂的投票和相互的争吵。公司大量的精力和能量消耗在股东之间的博弈活动中。
(4)隐名出资引起的法律风险。隐名投资,是指一方(隐名投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显名投资人)。在实践中,隐名出资或隐名股东的存在比较普遍,而其中的法律关系又比较复杂,涉及到股东权利的行使和股东的责任问题。在股权设置方面,如果能将隐名出资问题处理妥当,将会有效降低出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实现公司设立目的。
二、股权继承要注意哪些
1、股权继承应符合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其行动准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可以委托其中一个股东制作,但最后必须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而且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即在不损害股东利益、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不妨害公司法人的一致性原则下,先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议,再将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议通知其他股东,并召开股东(大)会,然后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才生效。
2、尊重股东去世之前与其他股东对公司股权继承的约定。
对这种约定,应该给予充分的尊重,只要没有明显的违法现象存在,就应认可其法律效力,即使公司法给出了某种解决方式,也应允许公司的股东通过事前的约定加以排除。这样,就可以很好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影响公司的稳定经营,也更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各股东的利益。
3、尊重继承人与公司原股东的意思表示。
股东之间事先没有约定,但去世股东的继承人与其他股东就股权继承达成协议,对该协议,由于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该按该协议履行,但应以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为限。
4、参照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继承股权。
当股东之间事先没有约定,事后也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于各继承人原来并不是公司股东,虽然按公司法的规定他们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各继承人要想取得股东资格成为公司股东,应由他们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由尚健在的股东表决,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他们入股的,他们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