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1997修正)

2024-05-05 13:35

1. 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1997修正)

第一条  为搞好蔬菜生产基地建设保障城镇居民的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菜田,是指按太原市人民政府规划,为市场提供商品菜的菜田。第三条  基本菜田保护和管理的方针是:重点保护老菜田,有计划地发展新菜田,建设以近郊为主,近、中、远郊相结合,常年菜田和季节性菜田相配套的蔬菜生产基地。第四条  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做好基本菜田的管理工作。蔬菜生产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计划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综合平衡,按城镇居民人均0.04—0.06亩基本菜田的标准,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  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可委托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基本菜田逐块核定面积,登记造册,以村为单位发给“基本菜田登记卡”。对基本菜田应建立保护标志和档案资料。第七条  基本菜田应当专用于蔬菜生产,需要改种其它作物的,须经县(市、区)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报市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不得将基本菜田荒芜。第八条  基本菜田内的水井、排灌、电力、温室大棚等生产设施,县(市、区)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登记造册,定期检查使用情况。第九条  基本菜田应实行科学种植和管理,完善水利和保护设施,培养地力。第十条  基本菜田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倾倒脏土、污水、垃圾等废弃物:禁止用有害污水灌溉,禁止使用剧毒农药。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致使基本菜田遭受污染损害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按实际经济损失向菜田使用单位或个人支付污染赔偿费,并在限期内治理。污染赔偿费和治理期限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确定。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征用和占用基本菜田。征用和占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基本菜田,在规划部门选址定点、划出用地范围后,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手续前,应征得同级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第十二条  经批准征用的基本菜田,其菜田的生产设施用地单位应予补偿。水井、水渠由用地单位按新打井、建渠费用支付补偿费;水井上安装的提水、供电等设备,由被征地单位自行拆迁,用地单位补助拆迁安装费;温室、大棚等设施,由被征地单位自行拆迁,用地单位按价支付费用。第十三条  征用基本菜田,用地单位按《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经批准占用基本菜田,占地单位应补足同等数量的新菜田。无条件补充的,按前款规定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第十四条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先缴款后占地的原则负责征收,上缴财政。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统一征收后60%留被征(占)地的县(市、区)使用;20%上缴地市;20%上缴省。第十五条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专用于蔬菜生产基地建设,不得挪作它用。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按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擅自将国家资助和集体兴建的基本菜田生产设施拆除或移作他用的,一律按新建费用赔偿。
    未经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菜田,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菜田资源污染损害的,除按第十条规定支付赔偿费外,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解释。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1997修正)

2.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03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19目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废止<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的议案》。鉴于该条例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了较大修订,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新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上位法已含盖了该条例所规范的内容。另外该条例的有些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会议决定废止《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3. 太原市农业资源综合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提高农业资源开发利用整体效益,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资源,是指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相关的土地、水、气候、生物等自然资源。第三条 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坚持因地适宜、统筹规划,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农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工作。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划、林业、土地、水利、环保、气候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农业资源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农业资源的专业管理与保护工作。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资源综合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监督、检查农业综合规划、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实施;
  (二)监督、检查重大开发项目、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内容的实施情况,并进行后期评估;
  (三)协调在农业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方面的争议,并向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农业资源的行为有权报告和检举。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对在农业资源综合管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科研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资源进行定期调查。调查分为普查、区域调查和专项调查。
  普查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普查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区域调查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
  专项调查由农业资源专业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
  区域调查和专项调查结果应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被调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农业资源数据以及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漏报、拒报。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
  综合规划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区域规划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农业资源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区域规划、专业规划均应当符合综合规划。第十一条 农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农业资源变化情况、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必要的修订。第十二条 农业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农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确定农业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和途径,保证农业资源高效、持续利用。
  禁止对农业资源进行过度或者掠夺式开发。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发展资源节约型农业,推广采用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的技术和方法,促进农业资源的综合利用。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合理开发利用荒山、荒沟、荒坡、盐碱地、水域、滩涂等农业后备资源。
  农业后备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因地适宜的原则进行。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制定农村产业政策、农村发展计划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资源可持续发展评估制度。
  对农业资源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内容。
  对农业资源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开发项目,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内容进行综合评审。

太原市农业资源综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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