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陕西省外商投资实施什么制度

2024-05-18 16:29

1. 在陕西省外商投资实施什么制度

法律分析: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来我省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法律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按下列标准从优计收:
(一)凡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林牧业、能源、交通建设项目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均可免收土地使用费;
(二)外商投资举办一般生产性企业的,在合同期50%的期限同,可免收土地使用费,以后年度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减半征收;
(三)本规定发布之前签约并以土地使用费作为中方合作条件的项目,继续按原合同规定的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四条 鼓励外商承租和包片开发土地,从事基础设施项目和其它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使用期限最长可为七十年。在使用年限内,对已开发的土地,土地使用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交换、继承。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手续,费用从优。
第五条 外商可按下列方式投资:
(一)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二)开展补偿贸易、来样加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作生产;
(三)承包、租赁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
(四)购买小型国营、集体或个体企业;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在陕西省外商投资实施什么制度

2.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经批准在本市兴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不分隶属关系,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西安市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主管机关。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应按规定办理征地、拆迁等用地手续,并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用地合同”,领取《西安市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获准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转让。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如需改变企业名称,改变土地用途、改变用地范围、转让土地使用权,或“用地合同”届满仍需延用土地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或延用手续。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市土地管理局许可,不得随意使用土地,亦不得自行与拟征地的村组或原使用土地的单位直接洽谈用地条件。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土地管理局可根据其具体情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单位分别给以批评、教育、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无偿收回土地,并建议其主管部门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违章、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擅自改变、扩大用地范围或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非法买卖、出租土地的;
  (四)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五)企业撤销或外迁,未及时交回土地的;
  (六)“用地合同”签订后连续两年不使用土地的;
  (七)“用地合同”到期,未办理延用手续继续使用土地的。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用地争议,由市土地管理局调解或仲裁,争议双方如不服市土地管理局的处理或仲裁,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或仲裁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市土地管理局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使用土地,均须按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不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市政设施配套费等。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标准按照用地面积、地理位置、使用性质诸因素分为五级六类(附表),具体标准由市土地管理局核实,用地面积不便计算的,按月营业额(产值)的1%至3%征收。
  场地使用费从用地合同规定的用地之日起计征,基建期间减半征收,但减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 西安市鼓励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对外开放的需要,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渠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中介人引荐外商(包括港、澳、台企业及个人,下同)来本市投资,促进西安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人,是指引荐外商来本市投资,发挥了媒介作用的国内外中介机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第三条  从事引荐外商投资的中介活动时,中介人应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并报市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协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中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生产性项目、农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后,按外商实际进资额(含实物及工业产权折价部分,外币汇率按进资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的千分之三奖励中介人。
    (二)非生产性项目,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后,按外商实际进资额(含实物及工业产权折价部分,外币汇率按进资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的千分之二奖励中介人。其中房地产、餐饮、娱乐项目,待建成、营业并形成固定资产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审计确认,按外商实际进资额(含实物折价部分,外币汇率按进资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的千分之一奖励中介人。第五条  经中介人引荐的项目已注册登记,且外商实际资金到位的,中介人可申领奖励金。申请时应填写《引荐外商投资申请奖励表》,并提供引荐外资中介协议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等文件和材料。奖励申请由市、区、县或开发区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同级政府或开发区主管领导审批。第六条  经批准对中介人奖励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商以现金和实物出资部分的奖励金,外商实际进资到位后,先兑现奖励金的30%,待项目建成投产开业后再兑现全部奖励金;
    (二)外商以工业产权出资部分的奖励金,待企业开始盈利后,一次性兑现;
    (三)对于房地产、娱乐、餐饮项目的奖励,待项目建成、营业并形成固定资产后,一次兑现。第七条  因履行公务引荐外商投资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奖励中介人所在单位或部门。第八条  奖励中介人的资金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项目的税收归属,分别由市、区、县、开发区财政支付。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奖励金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第九条  中介人依照本办法获得的奖励金,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外籍中介人员获得的奖励金,可按照有关规定汇出国外。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6月15日发布的《西安市鼓励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西安市鼓励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

4. 陕西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除西安市繁华地段外,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按以下标准从优计收:
  (一)凡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业、能源、交通及社会福利事业的,可不予征收土地使用费;投资于其他企业的,可酌情减收土地使用费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九十。
  (二)凡在本规定颁布之前签订并以土地费用作为中方合作条件的项目,继续按原合同规定的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
  (三)外商可以在陕西省指定区域内承租和包片开发土地,土地使用期最长为七十年,并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第二条 鼓励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以现有现场、厂房、设备、工业产权和企业自有资金等作为出资,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允许外商承包、租赁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允许外商购买小型国营企业、集体企业或个体企业。第三条 对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业、能源、交通、及社会福利事业的,及在西安市区以外不发达地区举办的各类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在西安市市区投资举办其它项目(不含宾馆),在经营期开始起的百分之六十的期限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免税期满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还可以酌情减免。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陕西省税务局审批,可以加速折旧。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纳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陕西省税务局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工商统一税。第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按隶属关系进行征收管理。中央、省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由陕西省税务局负责;西安市市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由西安市税务局负责。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应自行平衡。对不属于国家外贸总公司统一经营、不需要出口配额,不需向经贸部申请出口许可证的产品,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陕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西安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可利用外商的销售渠道推销,增加外汇收入。
  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自找客户内销的产品,经双方商妥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部分或全部用外汇结算。
  外商投资企业还可通过外汇调剂市场按国家有关规定调剂外汇。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省范围内与单位、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国家明确规定必须收取外汇者外,应用人民币结算;需要收取外汇时,可向陕西省外汇管理局申报。第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生产所需物资,经有关部门批准已列入计划的,各级物资部门在供货时优先供应;未列入计划的,由企业自行采购,有关部门应给予照顾。凡使用外汇在国内购买的,可按出口离岸价格计价。外商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市,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专门的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公司。第九条 陕西省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利用外资计划投向,需要采取的重大措施,检查、协调、仲裁和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受理外商在陕举办企业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处理。对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央省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由陕西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西安市市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由西安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及企业开业后的日常管理,中央、省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由陕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西安市市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由西安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第十条 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凡申请单位各类手续齐全,批复立项申请不得超过十天,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均不得超过十五天,审发营业执照不得超过十天。
  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人员出国手续,不论是在建或建成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人员出国均由企业自己决定,直接到陕西省外事办公室申报办理有关手续。确因业务需要经常出入国境的人员,可办理多次出入境手续。第十一条 严禁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摊派、滥收费或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对不合理的收费企业有权拒缴,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得因此刁难。如有违反,企业可直接向陕西省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办公室要在七天内做出处理决定,七天内难以做出处理决定的,也应及时对反映问题的企业作出说明。

5.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来我省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按下列标准从优计收:
  (一)凡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林牧业、能源、交通建设项目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均可免收土地使用费;
  (二)外商投资举办一般生产性企业的,在合同期50%的期限同,可免收土地使用费,以后年度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减半征收;
  (三)本规定发布之前签约并以土地使用费作为中方合作条件的项目,继续按原合同规定的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第四条 鼓励外商承租和包片开发土地,从事基础设施项目和其它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使用期限最长可为七十年。在使用年限内,对已开发的土地,土地使用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交换、继承。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手续,费用从优。第五条 外商可按下列方式投资:
  (一)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二)开展补偿贸易、来样加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作生产;
  (三)承包、租赁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
  (四)购买小型国营、集体或个体企业;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第六条 对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林牧业、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的,以及在省内不发达地区举办的各类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在西安市区投资举办一般生产性企业,在经营期开始起的60%的期限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免税期满后,如纳税确有困难,报经税务部门批准,还可以酌情减免。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使用合营中方单位生产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凡按企业内部调拨作价的,免征工商统一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纳税确有困难时,由企业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工商统一税。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加速折旧。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出口本企业的产品,达到外汇收支平衡。对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项目和农业、能源、交通、电讯设施等项目,外汇平衡暂时有困难的,可由各地在确保国家和省安排出口创汇任务的前提下,提出货单,报经省经贸委批准后,由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方合营者的销售渠道,以人民币收购国内产品出口,实行综合补偿。
  鼓励外商在批准的经济开发区、高技术开发区内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开发其它生产性项目。经批准,可实行综合开发,综合补偿,平衡外汇收支。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替代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时,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用外汇结算。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省范围内与单位、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国家明确规定收取外汇的项目外,均可用人民币结算。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调出、调入外汇,可通过省内外汇调剂中心进行调剂。调入的外汇可用于还本付息、购买设备和原材料、利润汇出以及外方工作人员的正当收入。
  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或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下,可以相互调剂外汇余缺。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通讯等公用设施和统配物资,由有关部门优先安排,优先组织供应。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生产物资,享受国营企业同等价格。使用外汇在国内购买的,可按出口离岸价格计价。
  外商投资企业的电话初装费、公路养路费和供水、供电、供气、货物运输、工程施工、设计、咨询服务及广告、医疗等收费,实行与国营企业同等标准。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各种税、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向其摊派和收取费用。对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收费和摊派,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交。第十二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其家属,可持长期居留证或省经贸委出具的证明,在本省范围内的食宿、交通、旅游费用,按照中国公民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可用人民币支付。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