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的介绍

2024-05-21 01:05

1.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的介绍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英文译名: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Society,英文缩写:CIPS),其前身是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1984年12月12日,由中国专利局发起成立了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筹委会。1985年3月29日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正式成立。1990年11月30日更名为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社团法人。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大会代表由各地方、各部门民主协商和选举产生。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章程,选举理事会,决定重大事项。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的介绍

2.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的组织机构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大会代表由各地方、各部门民主协商和选举产生。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章程,选举理事会,决定重大事项。研究会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全国性、学术性、公益性社会团体,由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及其研究的有关人士和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是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推动科技经济进步的重要社会力量。下设专利委员会、学术顾问委员会、网络知识产权委员会、知识产权保护专业委员会等。研究会自成立以来,共召开了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第六届理事会经2012年5月17日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为路甬祥、任建新、姜颖。2014年12月11日,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召开第六届届中理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六届理事会部分成员的决议,现第六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共333人,理事长为田力普,常务副理事长为甘绍宁,副理事长为于慈珂等30人,常务理事为于泽辉82人,秘书长为张云才,副秘书长为马秀山等5人,理事为于沐琳等213人。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内设: 综合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咨询部(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编辑部(杂志理事会)、学术部(专利委员会秘书处)、联络发展部(培训部)。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的前身是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1984年12月12日,由中国专利局发起成立了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筹委会。1985年3月29日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正式成立。1990年11月30日更名为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社团法人(社证字第4450号)。

3.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的会长和副会长是谁

男,湖南长沙人,汉族,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1,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知识产权法国家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知识产权法专业博士点负责人。另兼任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库专家、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批研究员2、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3等。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4,以及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首届北京知识产权十位有影响力人物、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学者、中国政法大学首批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支持计划入选学者5、首批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等荣誉。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的会长和副会长是谁

4. 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的中国分会概况

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成立于1982年,现有个人和集体会员280多个,成员来自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单位、企业等。 协会旨在促进国际、国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科技合作,主要工作有:1.宣传推行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2.对国际、国内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国内、外有关方面提出建议;3.加强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界的合作,增进与有关组织、各国知识产权律师和其他有关人士的广泛接触和业务联系,促进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4.举办或协办各类知识产权讲座和培训,促进会员对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动向的了解和交流;5.编辑发行有关知识产权的杂志、资料。AIPPI中国分会前三任会长分别为原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全国政协副主席任建新,原国务委员、政协副主席宋健,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王景川。2005年9月选举产生了第六届理事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任会长,张伟、段瑞春、阎晓宏、李玉光、蒋志培、安青虎、李勇、杨梧任副会长,陆普舜任秘书长。AIPPI中国分会成立后,许多会员参加了历次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召开的国际大会或执委会。中国分会还分别于1985年和1992年在北京成功地举办了大型国际知识产权研讨会,受到中国政府及社会各界重视和国际知识产权界的关注。1985年开始举办的中、日两国定期知识产权交流会现已扩大为中、日、韩三国的交流。根据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章程的规定,国家分会的会员同时是国际协会的会员。国际协会收取的会员费为每年130瑞士法郎,中国国家分会收取的个人会费是每年50元人民币,集体会费为每年500元人民币。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10层

5.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介绍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设有专利申请、专利审查、专利保护、专利代理、PCT、集成电路、文献服务、要闻动态、法律法规、国际合作等知识产权事务。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介绍

6. 中国有没有加入知识产权协会

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成立于1982年,现有个人和集体会员280多个,成员来自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单位、企业等。 协会旨在促进国际、国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科技合作,主要工作有:
1.宣传推行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2.对国际、国内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国内、外有关方面提出建议;
3.加强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界的合作,增进与有关组织、各国知识产权律师和其他有关人士的广泛接触和业务联系,促进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
4.举办或协办各类知识产权讲座和培训,促进会员对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动向的了解和交流;
5.编辑发行有关知识产权的杂志、资料。
AIPPI中国分会前三任会长分别为原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全国政协副主席任建新,原国务委员、政协副主席宋健,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王景川。2005年9月选举产生了第六届理事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任会长,张伟、段瑞春、阎晓宏、李玉光、蒋志培、安青虎、李勇、杨梧任副会长,陆普舜任秘书长。
AIPPI中国分会成立后,许多会员参加了历次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召开的国际大会或执委会。中国分会还分别于1985年和1992年在北京成功地举办了大型国际知识产权研讨会,受到中国政府及社会各界重视和国际知识产权界的关注。1985年开始举办的中、日两国定期知识产权交流会现已扩大为中、日、韩三国的交流。根据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章程的规定,国家分会的会员同时是国际协会的会员。国际协会收取的会员费为每年130瑞士法郎,中国国家分会收取的个人会费是每年50元人民币,集体会费为每年500元人民币。
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10层

7. 知识产权研究的介绍

《知识产权研究(第8卷)》内容包括了:香港的知识产权和范围广于英国和美国——这正是危险所在、关于修改现行著作权法的思考、“悬而未决的矛盾”:互联网、国家和被管理者的认可、域名与知识产权、域名登记与商标保护、数据库法律保护在中国、论新技术革命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改革、数字技术对版权制度的影响与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信息时代的工业产权新问题 、论商标权利用尽及商品的平行进口、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客体和法律属性、美国专利法中的等同理论、大学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作用。

知识产权研究的介绍

8.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Society  英文缩写:CIP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管理以及热心知识产权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有关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于改革开放的大局,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为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和加速创新型国家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理论研究,组织研讨交流活动,提高学术理论水平,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  (三)举荐人才,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知识产权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优秀知识产权工作者;  (四)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供政策建议;  (五)开展知识产权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评价,接受委托承担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知识产权鉴定评估;  (六)进行知识产权咨询和法律服务,推荐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技术项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七)编辑出版知识产权刊物和学术研究成果,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八)开展国际民间学术交流合作;  (九)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  (十)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单位会员指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管理以及热心知识产权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个人会员指从事知识产权研究或管理、热心知识产权工作的个人,在知识产权领域或业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知识产权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满1年不续交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荣誉、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具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  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授权,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 实情况;  (三)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帮助地方研究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专用于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5月17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