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书

2024-05-21 02:59

1. 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书

       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书 
         甲方(机构认购人适用):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方(自然人认购人适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湖南富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美良
         鉴于:
         1、甲方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公司法人。
         2、乙方是由陈美良、李祥龙、刘久胜等十三名股东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2月16日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对公司定向私募的增资扩股决议,现正在招募增资扩股股东。
         3、甲方已经详细阅览乙方的私募说明书,并完全同意乙方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新章程,愿意参与乙方的增资扩股活动。
         据此,为充分发挥双方的资源优势,促进乙方的快速发展,为股东谋求最大回报,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参与并认购乙方增资扩股股份协议如下:
         第一条 认股及投资目的
         甲、乙双方同意以发挥各自的优势资源为基础,建立全方位、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保证双方在长期的战略合作中利益共享,共同发展。
         第二条 认购增资扩股股份的条件
         1、增资扩股额度:乙方计划本次增资扩股总额为1500万股。增资扩股后公司股本总额达到4500万股。
         2、认购价格:本次增资扩股的股份认购价为每股1.5元人民币。
         3、认购方式:本次增资扩股全部以人民币现金认购,认购资金必须在2011年2月25日16时之前存入乙方指定账户,如遇特殊情况,认购时间需顺延,乙方将另行通知,逾期未交纳的,本协议终止。
         4、认购时间:2011年2月24日-2011年2月25日,如遇特殊情况,认购时间将顺延,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以现金方式向乙方认购 万股整,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用于认购股份的全部资金于2011年2月25日16时之前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为: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户号码:
         第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收到甲方存入的认购款项后的当日,向甲方开出认购股份资金收据。
         第六条 双方承诺
         一、甲方承诺:
         1、甲方向乙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金来源正当,符合乙方公司章程和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乙方关于认购增资扩股股份的条件,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本次增资扩股活动。
         二、乙方承诺:
         1、对于甲方向乙方存入的认购股份的资金,在没有完成对甲方股东资格审查前,保证不动用甲方资金。
         2、在本次认购股份的资金全部到位后完成相关法律手续,办理工商注册变更。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中止本合同执行或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时,由乙方全面承担损失,并按认购股份总额的5%计算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2、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中止本合同执行或造成乙方重大损失时,由甲方全面承担损失,并按认购股份总额的5%计算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战争、地震、自然灾害等等,致使双方合作项目中止执行或无法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九条 本协议未及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加以确定。
         第十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书

2. 股份认购协议需要股东大会批准吗?

股份认购协议一般是不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但是要根据公司法规定进行投票。
根据《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股份认购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一.签协议书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的人,具有的话,签的协议有效。
二.协议书的内容是否牵涉到国家允许的保护范围,如果是涉及走私类损坏国家利益的话,协议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协议书才有效。
认购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古代: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股份
股份一般有三层含义: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其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具有金额性、平等性、不可分性和可转让性四个特点。
二、股份注意事项
(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
(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

股份认购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4. 签订了《股权认购书》,但工商登记中未登记为股东,能不能享有股东资格

法律分析:认定具备股东资格,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实质要件即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或者通过合法方式受让股权;
形式要件包括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权认购书等对股东身份的确认。
《公司法》司法解释(曰)第22条、第23条规定,当事人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公司没有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当公司与投资人已经签订了《股权认购书》,投资人履行了股权认购书确定的出资义务或承担出资责任,则公司应当将该投资人登记为公司股东;
当然,如果公司与投资人签订《股权认购书》是公司的部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并未得到全体股东同意,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那么《股权认购书》并没有生效,则投资人不能依据未生效的法律文件来获得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股权认购协议是什么

股权认购协议书的书写:
1.首先写明甲方与乙方信息;
2.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认购甲方增资扩股股份,根据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3.具体内容:认购及投资目的认购增资扩股股份的条件等;
4.结尾: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认购股权证是由股份公司发行的,能按特定的价格,在特定的时间内购买一定数量该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凭证,它赋予持有者在一定期间以事先约定的价格优先购买发行公司一定数量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员工向企业(如组成持股会则向企业工会)提出购股申请;
企业或企业工会审查员工持股资格;
根据员工股份认购方案确定个人持股额度并公告员工持股额度;
员工缴付购股资金,一般应用现金支付,也可用企业结余的工资基金按企业自定方案合理分配给职工作为购股资金;
企业向员工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并将员工持股名册上报上级部门备案。
在上述过程中,职工认购要分两步走:职工按基本股配股比例、工龄、岗位首先认购自己可以的股票,认购结束后,即召开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企业主要领导之后,按选举出的职务再进行职务股的认购。企业职工内部股购买后一年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
一、股权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
二、股权注意事项
1、出资不实瑕疵中的法律风险。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法律规定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缴出资,多发生于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中。因此,对出让人出资种类的考查,也显得十分必要,尤其是非货币出资,容易发生出资不实的情况。
2、出资不到位(违约)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该股东除补足出资外,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出让人缴纳出资实际情况的考察,也是十分必要的。
3、虚假出资瑕疵中的法律风险。即股东根本未出资,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登记机关的信任。在发生虚假出资的情况下,该股东不仅应补足出资,而且还要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股权认购协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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