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伤待遇的最新政策?

2024-05-20 04:24

1. 老工伤待遇的最新政策?

  根据《工伤保险政策》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政策》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等。

  根据《工伤保险政策》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政策》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等。

老工伤待遇的最新政策?

2. 老工伤待遇的最新政策?

说到工伤,其实大家可能首先就会想到一些农民,或者是社会底层的劳动人民,他们没有文化知识,只能依靠自己的双手,干一些苦力活,所以才容易导致工伤,因为从事的工作都是劳动量大,并且危险的。那么关于老工伤待遇最新政策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呢?
老工伤待遇最新政策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按照规定认定或确认为工伤的“老工伤”人员,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工伤关系的,可由用人单位填报《“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表》并附认定或确认为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原始资料,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经确认后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费用。
(一)一至四级 “老工伤”人员缴费标准为:
1.伤残津贴以申请缴费当月应计发待遇的60%乘以12为年缴费基数,以申请缴费时本人实际年龄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差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长为20年,不满5年的按5年缴费(含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申请缴费时已办理退休手续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缴纳伤残津贴费用。
2.护理费以申请缴费当月应计发待遇的60%乘以12为年缴费基数,以申请缴费时本人实际年龄与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本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之差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长为20年,不满5年的按5年缴费。
3.工伤医疗费以申请缴费当月五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基数,一级伤残按1.8倍、二级伤残按1.6倍、三级伤残按1.4倍、四级伤残按1.2倍缴费,患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40%。
(二)五至十级“老工伤”人员工伤医疗费分别以申请缴费当月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缴纳,患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40%。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成年供养对象以申请缴费当月应计发待遇的60%为标准,一次性缴至18周岁;成年供养对象以申请缴费当月应计发待遇的60%乘以12为年缴费基数,以申请缴费时供养对象实际年龄与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本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之差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长为20年,不满5年的按5年缴费。
老工伤待遇最新政策的内容小编已经整理在上文了,工伤人们能想到的对象一般都是年轻气盛,还有很年轻,但是,新规定了老员工也存在工伤的问题,对于工伤,当事人应该及时的进行工伤认定,有效的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3. 老工伤待遇的最新政策

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从所在省市规定。

老工伤,是指1996年10月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之前的工伤,按国家规定,已经纳入社会统筹。但按各地规定,并非完全能够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法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般而言,生活和护理费、伤残津贴、旧伤复发工伤医疗、残疾器具配置和停工留薪期、供养亲属抚恤金均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予支付,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一些省市规定可以享受,一些省市规定不能享受。

因此,老工伤工伤保险待遇建议直接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复发的医疗待遇,但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关于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芜人社秘〔2014〕483号

四、待遇支付
(一) 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统筹管理后,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现行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二) 符合本意见规定配置辅助器具的老工伤人员不愿意配置辅助器具的,可按年度辅助器具配置标准的60%领取辅助器具配置费。

老工伤待遇的最新政策

4. 老工伤待遇


5. 老工伤待遇最新政策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说到工伤,其实大家可能首先就会想到一些农民,或者是社会底层的劳动人民,他们没有文化知识,只能依靠自己的双手,干一些苦力活,所以才容易导致工伤,因为从事的工作都是劳动量大,并且危险的。那么关于老工伤待遇最新政策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呢?
老工伤待遇最新政策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按照规定认定或确认为工伤的“老工伤”人员,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工伤关系的,可由用人单位填报《“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表》并附认定或确认为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原始资料,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经确认后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费用。
(1)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缴费标准为:
1.伤残津贴以申请缴费当月应计发待遇的60%乘以12为年缴费基数,以申请缴费时本人实际年龄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差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长为20年,不满5年的按5年缴费(含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申请缴费时已办理退休手续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缴纳伤残津贴费用。
2.护理费以申请缴费当月应计发待遇的60%乘以12为年缴费基数,以申请缴费时本人实际年龄与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本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之差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长为20年,不满5年的按5年缴费。
3.工伤医疗费以申请缴费当月五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基数,一级伤残按1.8倍、二级伤残按1.6倍、三级伤残按1.4倍、四级伤残按1.2倍缴费,患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4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至十级“老工伤”人员工伤医疗费分别以申请缴费当月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缴纳,患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40%。
(3)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成年供养对象以申请缴费当月应计发待遇的60%为标准,一次性缴至18周岁;成年供养对象以申请缴费当月应计发待遇的60%乘以12为年缴费基数,以申请缴费时供养对象实际年龄与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本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之差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长为20年,不满5年的按5年缴费。

老工伤待遇最新政策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6. 老工伤人员的待遇有哪些?

老工伤人员的待遇有: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一、相关标准
(一)伤残津贴: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规定的标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伤医疗费: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致残程度达到5至10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工伤门诊医疗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已确定的标准支付。
(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死亡时,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84号)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按《条例》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老工伤人员经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成都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暂行)》(成劳社发[2005]75号)的规定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其应当享受的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 老工伤待遇的最新政策赔偿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五至六级的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闭塌模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改发基本养老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以及5至六级由企业发给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退休之后领取养老金的,随其它退休职工一并调整养老金,但按养老金调整办法计算调整额低于按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退休的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衫笑,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退休的程序:
1、申报人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及申报退休的相关材料;
2、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申报,企业存在的去企业、失业人员去辖区就业局申报;
3、企业、就业局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
4、合格后、档案转入当地社保局、社保局轿缓负责核定待遇;
    

老工伤待遇的最新政策赔偿

8. 老工伤人员的待遇有哪些

老工伤人员的待遇有: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一、相关标准
(一)伤残津贴: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规定的标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伤医疗费: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致残程度达到5至10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工伤门诊医疗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已确定的标准支付。
(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死亡时,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84号)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按《条例》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老工伤人员经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成都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暂行)》(成劳社发[2005]75号)的规定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其应当享受的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老工伤人员的待遇也是按照相关法律完全的赔偿标准来进行赔偿的,一般情况下需要由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发生工伤,那么所有的费用都是社会保险局进行支付,如果没有购买社会保险,那么所有费用都是自己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