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免税需要什么证件?

2024-05-20 18:07

1. 申请免税需要什么证件?

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欢迎关注,点赞,下次精彩内容推荐,业务办理请私信,今天小编要来给大家讲讲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的免税、减税情形,分别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2、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  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自用国产小汽车,提供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5、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申请免税需要什么证件?

2. 申请免税需要什么资料

申请免税需要以下资料: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缴义务人及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政策依据、申请年度、金额等情况;代扣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签署的劳动合同或编制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复印件;代扣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的工资、劳务报酬等以及支付社保费情况的证明材料。法定免税是指在税法中列举的免税条款。这类免税一般由有税收立法权的决策机关规定,并列入相应税种的税收法律、税收条例和实施细则之中。这类免税条款,免税期限一般较长或无期限,免税内容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一旦列入税法,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会修改或取消。另外这类免税主要是从国家(或地区)国民经济宏观发展及产业规划的大局出发,对一些需要鼓励发展的项目或关系社会稳定的行业领域,给予的税收扶持或照顾,具有长期的适用性和较强的政策性。

3. 免税申请

你好:根据描述,贵司只选择米糠粕作为免税产品申请免税,米糠未申请免税则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所述“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来看,不管之前贵司是否提交免税申请,一旦要求放弃免税权的,都需以书面形式提交申明备案,且36个月之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相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27号 )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免税申请

4. 免税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免税需要以下资料: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缴义务人及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政策依据、申请年度、金额等情况;代扣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签署的劳动合同或编制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复印件;代扣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的工资、劳务报酬等以及支付社保费情况的证明材料。法定免税是指在税法中列举的免税条款。这类免税一般由有税收立法权的决策机关规定,并列入相应税种的税收法律、税收条例和实施细则之中。这类免税条款,免税期限一般较长或无期限,免税内容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一旦列入税法,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会修改或取消。另外这类免税主要是从国家(或地区)国民经济宏观发展及产业规划的大局出发,对一些需要鼓励发展的项目或关系社会稳定的行业领域,给予的税收扶持或照顾,具有长期的适用性和较强的政策性。

5. 减免税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   一、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   2.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   3.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和集成电路设计的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4.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必须是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之内,并取得经中国软件协会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四)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所称的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或超过规定的弥补年限)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所得税减免税的期限,应当从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二、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下岗失业人员范围   具体包括: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企业安置的下岗人员需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再就业优惠证书。   (二)商贸企业的具体条件?   1.“商贸企业”是指零售业(不包括烟草制品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不包括旅游饭店)。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并且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2.新办商贸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当年安置下岗人员符合规定比例。   4.与录用的下岗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为安置的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三)服务型企业的具体条件   1.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包括从事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服务型企业。   2.新办服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其他条件比照商贸企业标准执行。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1.经济实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⑵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⑶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⑷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   2.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3.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4.关于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    (五)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具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者《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其他条件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新办的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企业是指2002年9月30日以后新办的企业。三、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所得税优惠
  (一)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二)纳税人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其中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 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   (四)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比例。   (五)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为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   四、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认定,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的、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以及高校举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   (三)取得举办方(如政府、教育部门等)举办本学校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文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以及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五、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的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办的进行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   (二)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六、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得税优惠
  (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隶属的高校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   (二)必须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过程中,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仍以学校为主要服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也主要来源于学校的经济实体。   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之外成立的其他经济实体,不得享受“高校后勤实体”的免税政策。   (三)其收入是为学生、教师、学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享受减免税优惠,其他收入不得享受。   (四)具有有关高校后勤改革的证明文件。
  七、转制科研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   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享受优惠的起始时间是转制注册之日。   (三)原科研机构所占的股权比例达到规定标准。   (四)必须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五)科研机构整体改制后在新企业中所占股权达50%以上。   八、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的所得税优惠   (一)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二)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了税务登记。   (三)为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取得的收入,即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后取得的收入。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从事经营、服务活动而新办的企业,其所得税优惠具体审批条件: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2.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3.与安置的分流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   4.安置的分流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为安置的分流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   (六)地方省级党委、政府进行机关后勤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比照以上条件执行。   九、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生产的设备(产品)属于现行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中所列示的设备(产品)。   (二)能够独立核算、独立计算盈亏。   (三)取得地级市以上(含市级)原经贸委(现发改委)对生产环保设备(产品)和企业的认定证明。
  十、林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享受优惠的主体包括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所有企事业单位。   (二)必须是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执行。   (三)免税的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能准确提供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收入核算情况。
  十一、渔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远洋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必须是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   (二)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2.必须是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不得享受优惠。   (三)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四)渔业企业能够分别核算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
  十二、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
  (一)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必须是位于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优惠政策执行。   (二)必须是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才可享受优惠,单纯承揽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三)能够提供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   (四)减按15%税率征税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2.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3.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证明文件。   (五)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2.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六)民族自治地方定期减免税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七)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十三、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所得税优惠
  (一)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二)取得县级以上共青团组织出具的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公益性活动的证明材料。   (三)取得文化或体育等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十四、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是生产和装配《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内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   (二)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三)必须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其中:   1.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生产人员不得少于六分之一。   2.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3.残疾人接待室不少于15平方米,假肢、矫形器制作室不少于20平方米,假肢功能训练室不少于80平方米。   (五)须提供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十五、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三)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减免税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6.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条件

首先得懂得各个税种的减免税税收政策,然后可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法定减免
是减免税的一种分类。凡是由各种税的基本法规定的减税、免税都称为法定减免。它体现了该种税减免的基本原则规定,具有长期的适用性。法定减免必须在基本法规中明确列举减免税项目、减免税的范围和时间。如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用品等免税。

临时减免
又称“困难减免”,是指除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以外的其他临时性减税、免税,主要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的暂时的困难。而临时批准的一些减税免税。它通常是定期的减免税或一次性的减免税。如纳税人遇有风、火、水等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给予定期的或一次性的减税、免税照顾。

特定减免
是根据社会经济情况发展变化和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需要,而规定的减税、免税。特定减免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税收的基本法确定以后,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所作的新的减免税补充规定;二是在税收基本法,不能或不宜一一列举,而采用补充规定的减免税形式。以上两种特定减免,通常是由国务院或作为国家主管业务部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作出规定。特定减免可分为无限期的和有限期的两种。大多特定减免都是有限期的,减免税到了规定的期限,就应该按规定恢复征税。

7. 减免税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  
2.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  
3.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和集成电路设计的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4.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0%以上。

减免税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8. 办免税产品需要什么手续

1、项目单位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并持齐全有效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未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视作自动放弃其有关货物的减免税资格,海关应当不予办理其有关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2、海关在受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手续前,审核所提交单证是否齐全、有效,各项数据填报是否规范,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影响减免税货物的所有权。 海关受理项目单位申请后,审核申请减免税货物是否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是否为不予免税商品,是否在减免税额度内,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签发《征免税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3、项目单位因故需变更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中可直接变更的栏目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因故需变更其它栏目或作废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的,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或作废,并收回作废的《征免税证明》。 项目单位不慎遗失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且需重新办理的,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并经核实《征免税证明》的使用情况后,应及时将尚未使用的原《征免税证明》的电子数据予以作废,并重新签发《征免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