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4-05-05 11:42

1.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昆明市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理市长 章振国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推进依法行政,适应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创造一个宽松、良好的社会环境,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经过认真清理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废止50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予公布。

## 附件: 第一批予以废止的昆明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1、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      昆政发(1988)54号  1988·7
2、 昆明市涉外旅游饭店管理
  暂行办法              昆政发(1988)89号  1988·4·12
3、 昆明市临时市场、货亭、摊点
  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昆政发(1988)143号  1988·6·18
4、 昆明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实施细则              昆政发(1988)207号  1988
5、 关于贯彻《云南省民办科技
  机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昆政发(1988)243号  1988·9·28
6、 昆明市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     昆政发(1988)303号  1988·12·21
  暂行规定
7、 昆明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
  暂行规定              昆政复(1988)19号  1988·3·12
8、 昆明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昆政复(1988)23号  1988·4·15
9、 昆明市劳务市场管理办法       昆政复(1988)24号  1988·4·15
10、昆明市农村救灾扶贫互助
  储粮储金会管理办法         昆政复(1988)63号  1988·7·30
11、昆明市电视系统共用天线
  安装管理办法            昆政复(1988)64号  1988·8·30
12、昆明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实施办法     昆政复(1988)77号  1988·9·20
13、关于在市区悬挂标语的
  暂行规定              昆政办(1988)80号  1988·3·20
14、关于推行企业兼并的试行办法     昆政发(1989)29号  1988·2·4
15、昆明市关于举办临时性群众
  活动的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昆政发(1989)198号  1989·9·3
16、昆明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
  保护规定》的实施办法        昆政发(1989)213号  1989·9·21
17、昆明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昆政复(1989)2号   1989·1·10
18、昆明市出租汽车经营业务审批
  程序的规定             昆政复(1989)15号  1989·3
19、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青年路管理的通告          昆政发(1990)5号  1990·1·15
20、昆明市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昆政发(1990)39号  1990·3·2
21、关于保护学校场地不受侵占,
  加强校舍场地管理,确保中小学、
  幼儿园配套建设的紧急通知      昆政发(1990)42号  1990·3·14
22、转发《关于对征地新建商品
  住宅增加补充价格的报告》
  的通知               昆政发(1990)67号  1990·3·20
2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供水
  设施、保障供水安全的通告      昆政发(1990)77号  1990·5·3
2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城镇
  集体经济发展政策的补充规定     昆政发(1990)151号  1990·8·30
25、关于承包经营中落实安全生产
  目标管理的规程           昆政发(1990)171号  1990·10·4
26、关于力口强西站立交桥交通管理
  的通告               昆政复(1990)11号  1990·3·12
27、昆明市城市道路桥涵管理办法     昆政复(1990)21号  1990·4·17
28、关于整顿城市和道路交通秩序
  的通告               昆政复(1990)61号  1990·9·10
29、昆明市新菜地建设费征用
  管理办法              昆政发(1991)64号  1991·5·6
30、昆明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
  试行办法              昆政复(1992)87号  1992·11·4
31、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委
  《关于昆明市国合商业网点建设
  及管理的意见》的意见        昆政发(1993)21号  1993·1·9
32、昆明市旅游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昆政发(1993)62号  1993·3·20
33、昆明市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第12号   1994·8·15
3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力口强机动车
  洗车场管理的通告          昆政发(1995)48号  1995·6·16
35、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
  人口管理的通告           昆政发(1994)56号  1994·7·11
36、昆明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
  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昆政复(1994)14号  1994·3·9
37、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令第15号   1995·12·27
38、昆明市实行“过渡体制”期间
  市属国有工交企业厂长、经理
  奖励办法              昆政发(1995)51号  1995·11·8
39、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管理
  的通告               昆政复(1995)3号   1995·2·7
40、昆明市制止餐饮业牟取暴利
  的实施办法             昆政复(1995)4号   1995·2·15
41、昆明市制止娱乐行业价格欺诈
  和牟取暴利的实施办法        昆政复(1995)5号   1995·2·15
42、路南彝族自治县关于贯彻
  昆明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
  规定的实施办法           昆政复(1995)13号  1995·3·20
43、昆明市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昆政复(1995)33号  1995·7·10
44、呈贡县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昆政复(1995)35号  1995·7·18
45、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出租汽车
  实行轮休制度的通告         昆政发(1996)20号  1996·6·1
46、昆明市消防管理办法         昆政发(1997)26号  1997·3 18
47、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
  人队伍建设试行办法         昆政发(1997)68号  1997·10·9
48、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拖拉机、
  畜力车、人力板车入城的通告     昆政发(1997)81号  1998·1·1
49、昆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规定     昆政复(1997)49号  1997·12·9
50、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力口强城市
  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昆政发(1998)16号  1998·4·1


d28069--020110cjk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 新菜地开发基金的征收标准和办法

 按城市市区和郊区非农业人口数的多少,分为三种:①,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每征用1亩菜地,建设单位应交纳7000—10000元人民币;②,城市人口在50万到100万之间的,每征1亩建设单位应交纳5000—7000元人民币;③,城市人口不足50万的,每征1亩建设单位应交纳3000—5000元人民币。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交款额确定办法:以建设征用的菜地亩数乘以规定的纳费标准。根据办法规定要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缴纳人在取得建设用地之前,必须根据土地管理机关的缴款数额和期限,持缴款通知单,向所在市的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统一由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缴款数额和开具的缴款通知单收款。土地管理部门凭借银行的收款证明拨付菜地。

3. 急!我家这边公路征收土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谁知道现在的国家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菜地、水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6倍补偿;经济作物地、园地、鱼塘、藕塘、苇塘按5倍补偿;雷响田、旱地、经济林地按4倍补偿;轮歇地、竹林地、牧场、草场按3倍补偿。
(二)征用耕种3至5年的开垦荒地,按旱地补偿标准补偿;征用耕种3年以下的开垦荒地,按上年产值的3倍补偿,并赔偿开发投资。
(三)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和建场的工本费补偿。
(四)国家建设划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本条的规定办理。
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包括自留地,下同)在1亩或者人均菜地在5分以上的,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菜地每亩年产值的2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不足1亩或者人均菜地不足5分的,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菜地每亩年产值的3倍。每亩耕地、菜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
(二)征用园地、鱼塘、藕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塘每亩年产值的5倍。
(三)国家划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每亩年产值的3倍。
征用集体的宅基地、林地、新开垦的耕地以及划拨国有土地的,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户口),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数计算。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或者土地已被征完以及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分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年产值的20倍。
第二十七条 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铲除,确需铲除时,均按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拆迁的,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特种经济作物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征用城市近郊区菜地的,应当交纳新菜地开发基金,由自治州、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昆明市西山区、官渡区每亩交纳20000元;昆明市其余各县及东川市、县级市和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县(市)每亩交纳15000元;其他县每亩交纳10000元。省人民政府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可以对新菜地开发基金的交纳数额进行调整。
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国家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急!我家这边公路征收土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谁知道现在的国家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4. 昆明市关于昆河、昆曲及联络线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办法

一、土地补偿费:
  1、菜地:(年产值=年产量10000公斤×单价9.39元/公斤)×6。
  2、水田:(年产值=大小春年产量1000公斤×单价9.89元/公斤+附产物2000公斤×单价0.19元/公斤)×6倍。
  3、旱地:(年产值=大春薯类产量2000公斤×单价0.30元/公斤+小春小麦产量250公斤×单价0.80元/公斤+附产物500公斤×0.10元/公斤)×4倍。二、青苗补偿费(铲青时补):
  1、菜地:按半处产量计,即:5000公斤×单价0.30元/公斤。
  2、水田:补偿大春,即:600公斤×单价0.80元/公斤+附产物1200公斤×0.10元/公斤。
  3、旱地:补偿大春薯类,即2000公斤×单价0.30元/公斤。三、安置补助费:
  生产合作社被征地后,人均耕地0.5亩以下(蔬菜社人均0.3亩以下),可办理农转非,安置费按昆政发(1989)268号文中规定的年龄结构按比例补偿:人均耕地0.5~1亩的,安置费按每亩年产值的倍数计算补偿,即:菜地2倍,水田或旱地6倍;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菜地、水田和旱地均按每人每亩年产值的2倍补偿;征用果园、鱼塘,按其每亩年产值的5倍补偿;宅基地、林地、荒地等均不计安置费。
  其它部分:
  1、果园或其它经济作物地,土地参照旱地补偿:树木部分补偿不得超过土地补偿费;零星树木视品种每株10~200元。
  2、林地:土地补偿及砍伐费之和不得超过4000元/亩。
  3、坟墓:土坟、砖(石)砌坟每冢按100~150元补偿。
  4、占用国有土地面积较大直接影响被占地单位生产生活的,其土地补偿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亩。
  5、征(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第四条 “两路一线”征地拆迁工作的原则是:市政府重点公路昆明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称“指挥部”)统一安排,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征,征地费用包干,市适当补助,分级负责。
  市政府委托指挥部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征地包干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县(区)和涉及的乡(镇)应成立征地拆迁指挥机构,负责管辖区内的征地拆迁有关事宜。第五条 征用或划拨土地的费用,各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可按不同土地类别、年产值、安置费、补偿费等,进行测算,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省、市有关征地规定,取下限标准予以补偿。(取费标准参见附件二)
  国有、集体所有荒山、荒地不予补偿。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原则上不予补偿,个别占地面积较大直接影响被占地单位生产生活的,给予适当补偿。第六条 征地费用包干后,市根据被征土地的不同地类,对县(区)适当予以补助,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按规定审核各县(区)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后,指挥部负责与各县区签订包干责任书,一次(或分期)拨给县(区)。(补助标准参见附件三)第七条 征地后,被征地生产社人均耕地在5分以下,蔬菜社人均耕地在3分以下,剩余人员可办理农转非,但不办理招工,由县(区)政府、乡(镇)、办事处或村社自行妥善安置。在上述人均占地标准以上的,不办理农转非手续。第八条 各项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个人所有附着物和青苗费付给个人外,被征地村社必须保证用于发展生产和安置农转非人员,不得挪作它用或占用私分。第九条 征地拆迁工作中涉及的有关收费,坚持“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共同负担”的原则。新菜地开发基金、耕地占用税、定购粮差价款和农业税等,属中央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市报请减免;农转非手续中的各种收费及市属各委、办、局及其以下部门制定的涉及征地的收费,一律免交;县(区)及乡(镇)、办事处、村社自行规定的收费,一律不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拆迁补偿费以外提出其它额外要求。
  按规定减免的费用,经审查后可作为市、县(区)政府的投入,分别纳入“两路一线”今后有偿收益分配的依据。第十条 占用乡镇企业用地的,按原土地类别补偿。确需赔还土地的,由指挥部会同县(区)政府依法另行办理征用或划拨土地手续,等面积交换,不再作补偿。属无合法用地手续的乡镇企业用地,只支付征地费。

5. 云南地区土地征收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因此,各省、市都有各自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规定。不知你是哪个省、市,建议你到自己的省、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查阅,必定有

云南地区土地征收标准是什么

6.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五款“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原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商业部《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85]农(土)字第11号文件)。

7. 昆明市开发区和规划开发片区统一征用土地的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保证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建设用地的顺利征用,积极稳妥地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发展用地和农村居民的生活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开发区和规划开发片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土地使用,实行正式征用、规划控制建设用地、规划控制预留土地的办法。第三条 “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征用,由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征用手续。严禁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直接联系征地事宜。
  军事设施、铁路、道路、市政设施等特殊用地,经批准,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选址定点,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征用手续。第四条 “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由“开发区”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开发计划,统一向昆明市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开发办公室和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申报用地计划,“开发区”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建设规划和用地计划,统一安排建设用地。第五条 “开发区”内被征地的村社,以在册人口计算,每人每户留给的宅基地面积,按昆政发(199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区内农村新建住房和旧村改造,严格按“开发区”规划用地要求实施,并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生产发展预留用地标准、近郊为每人十至二十平方米,远郊每人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近郊、远郊的范围、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界定。第六条 在计算预留的宅基地和生产发展用地面积时,应将原有的乡镇企业用地和宅基地面积计入预留面积之内。
  经过核实,预留生产发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正式征用时,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在预留土地上从事非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的,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规划要求,不得挤占已征用的土地。未经批准,不得在规划控制建设用地范围内占地建设。第八条 “开发区”征地补助标准和人员安置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市人民政府制订的标准和范围执行。第九条 “开发区”范围内暂不正式征用的土地,由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市、县人民政府,同村社签订《规划控制建设用地代管合同》,《合同》签订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代管面积支付代管费。每亩土地每年的代管费标准为40--50元,由土地所在村社收取,专款用于发展乡镇企业,签约的村社,必须保证代管范围内的土地不被乱占滥建。
  《规划控制建设用地代管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超过二年仍不正式征用而需继续代管土地的,必须重新签订《合同》。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继续使用代管的土地,但不得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必须保证“开发区”建设正式征用土地的需要。
  对违反《合同》规定和在代管土地上乱占滥建的村社、建设单位及个人,在征用土地时,从征地补偿费中加倍扣除村社所收取的代管费,限期无偿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处以罚款;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限期退回直至没收。第十一条 被征用土地的乡镇、村社,应当服从“开发区”建设用地需要,遵守国家有关征地的规定。不得提出无理要求,对阻挠统一征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处罚;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拒绝提供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上报,经批准后正式征用。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昆明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开发区和规划开发片区统一征用土地的规定

8. 云南省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