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的成立过程

2024-05-18 14:53

1.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的成立过程

2005年6月民政部报国务院审核后,下达批复文件,同意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成立。同年12月28 日,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正式成立,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央统战部。2006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文件,同意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的成立过程

2.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理 事 长谢伯阳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副 理 事 长 (按姓氏笔画排序)王玉锁 全国政协常委、新奥集团董事长卢志强 全国政协常委、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泛海集团董事长张永珍(女)香港大庆石油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张近东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苏宁电器集团董事长宗庆后 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新 香港合和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郭广昌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复星集团董事长曹德旺 中国光彩会副会长、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董事局主席理 事 (按姓氏笔画排序)王再兴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彩会副会长、香港豪德集团董事长尹 海 大连万达集团副总裁齐 清(女) 中国光彩会理事、北京科瑞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汤燕雯(女)全国政协委员、常州市长兴集团董事长许智明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嘉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许淑清(女)中国光彩会常务理事、广西中恒集团董事长苏寿堂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光彩会副会长、山东华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 猛 全国政协委员、山西安泰集团董事长何俊明 中国光彩会副会长、四川科创集团董事长陶传进 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雷菊芳(女)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彩会副会长、甘肃奇正集团董事长秘 书 长牛建国 中央统战部光彩事业指导中心副主任监 事 长李河君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北京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监 事戚建美 中央统战部五局巡视员、中国光彩会副秘书长王钢治 全国工商联扶贫与社会服务部部长、中国光彩会副秘书长

3.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促进光彩事业发展,支持社会扶贫和西部开发,培育扶贫开发示范项目,为参与光彩事业遇到困难的企业家排忧解难。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4.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是全国性的公募基金会。由中央统战部主管,现注册资金为3050万元。资金来源为海内外企业、个人、政府组织、团体、捐赠、赞助。

5.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其英文名称:“China GuangHu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undation”。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各地。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热心公益事业的海内外力量,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和捐赠,奖励、资助在科技、教育领域和青少年发展事业中,具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开展海内外科技合作、交流、教育、培训活动,推动科技成果的开发与转化;为青少年科技工作服务,为青少年成长成才服务,为光大弘扬中华民族科学文化服务。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八百万元,来源于社会公募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中央。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中国北京市。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接受海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的捐赠;(二)开展公益募捐活动,募集资金;(三)设立公益基金,实施专项资助;(四)奖励、资助在科技、教育领域和青少年发展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和个人;(五)组织和资助青少年科技、教育领域的研究、培训、宣传、论坛等项目;(六)依法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七)开展海内外科技合作、交流、教育、培训等活动。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不少于5名,且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本会业务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贡献;(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根据本会宗旨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参与有关活动;(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审议、监督本会工作,并提出建议。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聘请热心公益事业,在相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相当社会影响的知名人士为名誉理事长、高级顾问、名誉理事,但不享有表决权。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二)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五)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六)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投资和资产增值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等。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奖励、资助在科技、教育领域和青少年发展事业中,具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和个人;(二)资助青少年科技、教育领域的研究、培训、宣传、论坛等项目;(三)促进海内外青少年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四)办公日常支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五)其他符合基金会宗旨的支出。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面向全国的募捐活动;(二)超过基金会净资产1/5的投资活动;(三)涉外投资活动;(四)对基金会将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募捐和投资活动。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捐赠给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和项目;(二)由业务主管单位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4年10月1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6.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组织原则

自觉自愿、量力而行,互惠互利,义利兼顾。光彩事业既体现了中华民族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又遵循了市场经济的规律,同时顺应了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光彩事业实施近八年,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赞誉。广大参与光彩事业的非公经济人士也塑造了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了光彩的人生历程。2001年11月,王兆国同志在中国光彩事业二届二次理事会上,将光彩事业及其参与者的精神追求和价值取向概括为32字“光彩精神”: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浙江促进会简介1994年,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积极响应“让我们投身到扶贫的光彩事业中来”的倡议,踊跃参与光彩事业之中,拉开了浙江省光彩事业的序幕。1997年,浙江省光彩事业促进会成立,推动了浙江省光彩事业的快速发展。浙江省光彩会自成立以来,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积极参与光彩事业,以扶贫开发为重点,面向“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以项目投资为中心,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发展贸易,并通过包括捐赠在内的多种方式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的进步。2006、2007年浙江省光彩会连续获得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颁发的“光彩事业组织奖”。10人荣获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颁发的光彩事业奖章,1人荣获中国光彩事业国土绿化贡献奖,14名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获浙江省光彩事业奖章。2008年度“浙江省光彩事业”奖2008年12月16日,浙江省光彩事业促进会二届一次理事会暨换届大会在杭州召开。出席领导 浙江省政协常务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楼阳生、省政协副主席、省工商联主席徐冠巨、省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陈金彪,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工商联党组书记汤为平。组织单位 浙江省委统战部、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浙江省光彩事业促进会。浙江省光彩事业奖获得者(部分)章鹏飞 现代联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张毓强 巨石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爱娟 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黄善年上海舟基集团舟山金海湾船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晓光 新光集团董事长  1997年,上海市光彩事业促进会成立。促进会成立以来,引导本市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积极投身光彩事业,弘扬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的光彩精神,自觉回报社会,奉献一片爱心,树立起新时期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新形象。在上海光彩事业促进会二届一次理事会议上,表彰并授予了长宁区光彩事业促进会等8个单位组织光彩事业组织奖,授予上海高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幸偕等39位民营企业家光彩事业奖。  11月11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光彩事业促进会成立大会在凯里召开。贵州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工商联党组书记刘朝容,州委常委、州委宣传部部长、州委统战部部长唐官莹出席会议并讲话。会上通报了黔东南州光彩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结果,州委统战部副部长、州工商联党组书记刘开焯当选会长。唐官莹为州光彩会授牌。与会相关领导为州光彩事业促进会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授牌。会上宣读了“我为黔东南添光彩”为主题的光彩事业活动《倡议书》,倡导与会人员致富思源,积极回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