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相关规定

2024-05-13 11:3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该法所称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十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生物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外交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组成,分析研判国家生物安全形势,组织协调、督促推进国家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国家生物安全战略研究、政策制定及实施提供决策咨询。
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相关领域、行业的生物安全技术咨询专家委员会,为生物安全工作提供咨询、评估、论证等技术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已由什么制定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 》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道路交通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1] 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 、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施日期是2021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是为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的法律。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生物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外交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组成,分析研判国家生物安全形势,组织协调、督促推进国家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根据风险监测的数据、资料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依法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一)通过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可能存在生物安全风险;(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制定、调整生物安全相关名录或者清单;(三)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危害生物安全的事件;(四)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生物安全风险识别和分析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施日期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生物安全是

法律分析: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三条规定: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施日期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是为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的法律。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国家鼓励生物科技创新,加强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和生物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生物产业发展,以创新驱动提升生物科技水平,增强生物安全保障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法:(一)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四)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五)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六)应对微生物耐药;(七)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八)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施日期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施日期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是为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的法律。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国家鼓励生物科技创新,加强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和生物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生物产业发展,以创新驱动提升生物科技水平,增强生物安全保障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法:(一)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四)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五)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六)应对微生物耐药;(七)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八)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7. 生物安全法解读

法律解析: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引入外来物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一类外来物种;各地要建立外来物种入侵监测预警机制,对外来物种实行日常监测、重点监测与长期跟踪监测相结合的监测制度,及时掌握外来有害物种发生和繁衍动态。《 湖南 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已于10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不仅是湖南省第一部外来物种管理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外来物种管理法规。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湖南省的外来物种管理正式进入法制化、系统化轨道。近年来,随着全球国际贸易、旅游和交通的迅速发展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之间、地区之间的生物物种交际与交换日渐频繁,外来物种入侵的危险性日益增加。外来物种的入侵,不仅严重危及国家的粮食与 食品安全 、生物与生态安全,甚至还在一定程度上危及社会安定,容易造成群体性恐慌事件。尤其是位于热带与温带接合部的湖南省,生态环境多样,交通条件便利,为外来物种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空间。据介绍,目前侵入湖南省的外来有害生物达97种。其中植物68种、动物18种、病源微生物11种。在全球公认的16种危害最大的物种中,湖南省已经发现11种,外来物种入侵面积超过1200万亩。据不完全统计,湖南省每年因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亿元以上,生态危害与间接经济损失达100亿元。然而,从现有的立法现状来看,目前我国涉及外来物种的 法律法规 大多散见于农业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渔业法、森林法之中,而且,这些法律法规颁布、出台的时间已相对较为久远,对于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目标、程序、手段等内容大多未涉及,也很少考虑到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生态安全等问题,具体操作性不强。同时,由于我国生态系统类型很多,国内跨地区的物种转移还没有引起充分重视,对于地区性的物种入侵问题,还没有规章可循。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来物种的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湖南省制定了《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效构筑一道生态保护的法律防线,使外来物种的管理法制化、常态化,确保湖南省农业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作为我国首部外来物种管理法规,条例分七章共36条,对外来物种引入、监测、防治和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为保障湖南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条例重点建立了以下一些基本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了统一的监管机制,明确由农业部门负责外来物种的综合监督管理;二是规范了外来物种的引入秩序。目前,我国对外来物种的引入等行为因法律的缺位呈现随意性,导致外来有害物种频频侵入湖南省,条例通过名录管理、许可备案和风险制度、规范人们的引种行为,确保在正常引种的基础上将有害物种拒于国门和省门之外;三是建立了监测预警机制,明确要求对外来物种实行日常监测、重点监测与长期跟踪监测相结合的监测制度,及时掌握外来有害物种发生和繁衍动态,为社会提供预警信息,将危害损失降到最低;四是建立了灭毒除害长效机制,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落实防治责任,提供经费保障,并针对外来物种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基础设施、组建专业队伍、储备相关物质;五是建立起了“守土有责”的制度,规定土地和水域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作为外来物种的防治主体,应当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采取措施清除其所有或者使用土地、水域内的外来物种;六是实行了外来物种分类管理制度,即把外来物种分为三类:一类是指会造成危害的外来物种;二类是指暂时不能确定是否会造成危害的外来物种;三类是指不会造成危害的外来物种。湖南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外来物种名录和本省风险评估结果,拟定本省外来物种分类名录,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生物安全法解读

8. 生物安全法解读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施,将有助于从法律层面解决我国生物安全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对于确保生物技术健康发展、保护国民身体健康、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更好的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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