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侵占罪中的“拒不交还的行为”

2024-05-18 11:51

1. 如何认定侵占罪中的“拒不交还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认定拒不退还或交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为人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意思表示对象问题。也就是说,行为人向谁表达了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意思才应认为是拒不退还或交出并因而构成了侵占罪?关于这个问题,理论上的认识并不一致。如有的认为向财物所有人表达了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意思才应认为构成侵占罪。有的认为是向财产托管人表达。有的认为是向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或其委托的人员或机关表达。还有的认为是向财产所有人或有关权利人表达才应认为构成了侵占罪。我们认为,由于行为人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意思表示对象的范围关系到侵占罪的成立与否,侵占罪又是对他人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因此,行为人表达拒不退还或交出的对象是“他人”,即财物的所有权人和占有权人。可见,行为人只有向财物的所有权人和占有权人表达了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意思才应认为是拒不退还或交出。除此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对象呢?对此应着重分析以下几类对象: 

一是受所有权人或者占有权人委托的人。财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占有权人向行为人索要财物是在行使其财产返还请求权,行使返还请求权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权利人可以通过他人代为实施。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人或占有权人与受委托人之间实际上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这样,受委托的人以所有权人或占有权人的名义向行为人行使返还请求权,如果行为人返还财物,则由代理人转交所有权人或占有权人;如果行为人向代理人表示拒不退还或交出的,由于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因此,应当认为行为人是向所有权人或者占有权人表达拒不退还或交出,应当认为构成侵占。 

二是受所有权人或者占有权人委托的单位。财产所有权人或者占有权人在财产被侵占后往往会求助于某些组织和单位,特别是有关机关,希望借助于这些单位的力量索回被占财产。行为人向受委托单位表示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能否认定为侵占?对此不可一概而论。如果单位依法可以接受代理,则所有权人或占有权人与该单位之间是一种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行为人向接受委托的单位表示拒不退还或交出的,应当认为构成侵占;如果单位依法不能接受代理,则应看单位的职能(或职责)。如果根据其职能(职责)可以通过采取向行为人索要财物的方式保护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在该单位接受他人请求向行为人索要而行为人表示拒不退还或交出的,应当认为构成侵占;如果没有这项职能或职责,或者虽有此职能或职责但他人未向其请求帮助索回的,即使行为人向其表示拒不退还或交出的,也不能认为构成侵占罪。这是由侵占罪是亲告罪的性质决定的。如他人财物被侵占,经索要无果后,请求公安机关介入,如果行为人在公安人员面前拒不退还或交出的,应当认为构成侵占,因为此时,他人的请求与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吻合的。如果公安机关未经他人请求,仅依职权或第三人的检举揭发要求行为人退还或交出财物,行为人拒不退还的或交出的,不能认为构成侵占。 

三是占有人。首先应当明确,占有人不等于占有权人。占有权人是指占有人依据契约或法律取得对财物占有的权利的人,而占有人只是基于占有意思对物取得实际支配的人,占有包括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占有人不论基于事实还是不法原因取得的占有都不享有占有权,因而也就不存在占有返还请求权问题。侵占对象可以包括非法财物,其中包括非法占有人的财物。如侵占他人通过盗窃占有的财物。行为人侵占非法财物虽然可以构成侵占罪,但向非法占有人如盗窃犯表示拒不退还或交出的,尚不能确定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是否会受到侵犯(如行为人可以说拒不退还是为了退还给所有权人),因而对非法占有人表达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还不能认为是构成侵占,只有向所有权人或占有权人及其代理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以及接受请求的负有特定职责的单位(主要是国家机关和一些基层组织)表示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才能认为构成侵占。可见,对占有人应区分占有权人和非占有权人两种情形判断。
综上所述,行为人只有向所有权人或占有权人及其代理人、负有特定职责并接受所有权人、占有权人请求的单位表示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才能认为是构成侵占。向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或单位表示拒不退还或交出的,尚不足以确定其是否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还不能认为是构成侵占罪。
2.行为人拒不赔偿的,能否认定为拒不退还或交出?也就是说,拒不退还或交出的对象是否仅限于原物,亦或包括对原物的等价赔偿?对此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侵占罪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可以体现为一定的货币价值,所有权的实现也不以原物的复归为必要,可以以原物的等价价额恢复所有权的圆满。在原物已不能退还或交出时,行为人愿意就原物进行等价赔偿,表面上看似乎使他人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但他人财产所有权体现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所拥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赔偿的条件下得到恢复和保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除返还原物外,还包括原物灭失后的补偿或赔偿损失。可见,拒不退还或交出的对象不仅限于原物,还包括对原物的等价赔偿。即行为人在原物不能退还或交出时拒不赔偿的,应以侵占论处。
3.在能够退还原物的情况下,行为人拒不退还或交出,但愿意支付对价的,能否认为是拒不退还或交出?对此,有论者认为,侵占罪中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为己有,不应仅理解是将原物非法占为己有,还应理解为实质上是将原物所体现的使用价值或价值非法占为己有。因此,对于这种情况,不应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为自己所有的目的,从而不应认为其拒不退还或交出原物的行为构成了侵占罪。对于所有人或占有人同意接受等价补偿时,应作此理解,即使对于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同意接受等价补偿而执意索回原物的,也不应追究行为人侵占罪的刑事责任,而应依民事纠纷处理。对于行为人拒绝作等价补偿,数额较大的,可以依侵占罪处理。总体上我们同意上述观点。但在他人获知行为人占有原物,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对价的,如果情节严重,可按强迫交易罪论处,否则应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4.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表示方式。行为人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方式,既可以采取直接明确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间接隐晦的方式,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行为人的行在客观上足以表现其拒不退还或交出意思的,就应认定为拒不退还或交出。
在认定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表示方式时,应当严格区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的情形是否属于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所谓客观上无能力退还的情形,是指行为人在将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处分掉之后,虽然主观上愿意对所有权人或占有权人进行补偿,但在客观上却不能返还原物,也根本不能对所有人或占有人进行补偿时,能否视为拒不退还或交出而以侵占罪论处?对此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处分他人财物时主观上具有补偿(包括在将来进行补偿)愿望的,尽管后来已无偿还能力,也不应认为是拒不退还或交出,只有对那些在处分他人财物时主观上不想偿还客观上无偿还能力的,才能认定为拒不退还或交出。 
5.拒不退还或交出成立的时间标准问题。拒不退还或交出作为侵占罪成立的条件之一,表明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坚决、断然、顽固和彻底的态度和希望。与不退还或不交出相比较,具有程度上的差异。并且行为人在表示拒不退还或交出之后可能还会有所反复,即退还或交出所持之物。因而行为人是否拒不退还或交出应根据其一定期间内的表现来判断。那么这个期间的下限在哪儿呢?这就是拒不退还或交出成立的时间标准问题。对此理论上存在如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以自诉人告诉时或人民法院立案时为准。第二种观点认为以开庭审理时为准。第三种观点认为以立案后实体审理前为标准。第四种观点认为以一审判决前为标准。第五种观点认为以二审终审以前为标准。第六种观点认为,自诉形式的侵占罪以一审判决以前为标准,公诉形式的侵占罪以提起公诉之前为标准。第七种观点认为,对于需要侦察的案件,以侦察人员抓获行为人时其是否拒不退还或交出财物为最后时间限制;对于不需要侦察的案件以财物的所有人向人民法院告诉时行为人是否拒不退还或交出为最后为时间限制。

如何认定侵占罪中的“拒不交还的行为”

2. 他们通过转账方式转给我好处费15万,我取了后被告成了侵占罪。合理吗

公安机关可以任意以一个能靠得上边的案由立案审查,检察机关最后能不能以此起诉或是能不能起诉是另一回事。

3. 保管赃物,拒不退还是否构成侵占罪

[案情]杨某与何某系朋友关系。某日,杨某将盗窃所得的赃物电脑一台托何某保管,并告知何某这是赃物,要他小心谨慎保管。在何某保管使用的数月间,杨某曾多次向其索要,但何某拒不退还,并“威胁”杨某:如果你再要电脑,我就到公安机关去告发你,你吃个亏,这台电脑就归我了。杨某无奈,只得不提此事。后杨某案发供出了何某。 [评析] 就本案何某的行为构成窝赃罪没有争议,但何某将代为保管的杨某盗窃所得的电脑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 有人认为,何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本案中,杨某对盗窃所得的赃物,即电脑不具有所有权,其作为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何某返还该财物。而且委托人杨某与受托人何某之间,系一种不法委托关系,因此二人并不存在一种法律上的委托信任关系。故本案何某将赃物据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占罪。 笔者认为,何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本案中,尽管将赃物交付何某保管的杨某对此物不享有所有权,但该财物并非是无主财产,该物的原持有人对此物仍享有所有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赃物的保管人仍然是他人之物的保管者,如果其将保管的赃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仍应构成侵占罪。 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本案中,虽然将赃物交付何某保管的杨某对此物不享有所有权,但该物并非是无主财产,其原持有人仍然对此物享有所有权。侵占罪的对象以非法占有他人之所有物为前提,可见,何某非法占有该财物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究其本质而言,不管是合法委托还是不法委托,行为人非法侵占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第二,本案中,杨某虽然对该赃物不享有所有权,从民法角度而言,其无权请求何某返还该财物,也即何某不负民法上的返还义务,但民法上有无保护与刑法上是否成立犯罪是两回事。因为刑法对此类非法所得的保护不在于保护其非法取财行为或者非法使用行为,而在于保护所有社会财富都免受非法侵犯,以保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三,本案中,杨某将赃物托付何某保管的行为虽然是一种不法委托,但即使是不法委托,我们仍要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委托信任关系。因为委托信任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关系,它不因委托人在法律上对受托人委托权限的有无以及受托人在法律上受托权限的有无而影响其存在。因此,对何某应认定构成侵占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编者的话 我国刑法中的普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数额较大的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文所举案例中,何某是代为杨某保管赃物而拒不交还杨某,这与上述侵占罪的定义似未有不合,故作者之观点看来持之有据,但编者难以苟同。侵犯财产犯罪,一般来说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取得他人财产时即是犯罪,如抢劫、盗窃、诈骗罪等,罪重在取得之方法;二是取得他人财产时不为犯罪,但占有而拒不退还构成犯罪,如侵占罪,罪重在占有之后果。在前一种情况下,继续占有而不退还他人财产不过是前犯罪行为的自然延续,无须再予定罪处罚。窝藏赃物系妨害司法的犯罪,窝赃人取得占有赃物时就构成了犯罪,不涉及窝赃人是否退还其占有赃物的问题,不退还则司法机关会强制追缴。窝赃人占有赃物的行为,以窝藏赃物罪处罚即可,即便赃物的合法所有人要他交出而拒不交出,也不能再构成侵占罪。窝赃人不将赃物退还偷盗者,系犯罪人之间分赃问题,其社会危害性未有显现,无定罪处罚之必要。至于何某的“威胁”行为如何判断,为另一问题,在此不论。编者一孔之见,供参考。

保管赃物,拒不退还是否构成侵占罪

4. 拒不返还租赁物构成侵占罪,如何认定侵占罪中

有时人们会将财物交给他人保管,保管人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保管,然后归还。然而一些人保管他人财物后拒不归还,就构成犯罪。那么如何认定侵占罪中的拒不返还呢?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拒不返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旧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至于“拒不退还”行为状态的具体体现,可能是直接拒绝,也可能是通过隐瞒真相的欺诈方法达到拒不退还的效果。
侵占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5. 霸占,拒不返还,可否构成侵占罪

涉嫌犯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告诉的才处理。 
  标准: 
  数额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 
  数额巨大:100000元以上。 
女方可能被判处刑罚: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议与其协商,如其拒不返还,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霸占,拒不返还,可否构成侵占罪

6.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拒不归还,构成不作为犯罪吗

个人认为侵占是作为犯罪,“占有”本身不构成犯罪,不主动归还同样不构成犯罪,只有拒绝归还才能构成侵占罪。如忘记归还的就不构成侵占罪。故并不存在“主动归还”这一要求,关键通过各种手段在于拒绝他人返还的请求

7. 请教民事案件律师大神,不当得利后不返还,会不会构成侵占罪?

  拒不偿还不当得利,如果其中的不当得利属于侵占罪的情形的,则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
  一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是将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是指所有人刚刚遗置于某处而忘记携带的财物,所有人随即能够准确地回忆起财物遗忘的时间、地点,并即去寻索;而拾得者一般也知道失主是谁)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也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不符合的,则不会构成侵占罪,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通过起诉来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及利息。

请教民事案件律师大神,不当得利后不返还,会不会构成侵占罪?

8. 请教,借用他人种类物不还不构成侵占罪?

你好,书中的观点是正确的,你可能对种类物的概念不太清楚,种类物的最大法律特征就持有即所有。而侵占罪的前提是对占有物没有所有权,所以种类物在无法特定化时,不可能构成侵占罪。举个最典型的种类物例子就是借钱,如A借了你1000元钱,他拿到钱后,1000元钱的所有权就归他了,但你对他享有1000元的债权,他不还钱时,这是个民事上的欠款纠纷,不可能构成侵占罪。但特定物就不同,A借你一幅名人字画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如果拒不返还,那就当然构成侵占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