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2024-05-18 18:38

1. 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保障投资各方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陕西省境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 各级外经贸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第五条 各级外经贸部门在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方面的职责是:
  (一)依照权限审查、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负责检查各项政策落实,监督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执行;
  (三)接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调解纠纷;
  (四)指导、协助各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和提供服务;
  (五)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审批、申报;
  (六)制订发展外商投资企业规划,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第六条 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由计划、经贸、外经贸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报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交付生产后,各级经贸部门(经委)要加强管理、服务,负责企业生产所需水、电、气、原材料的供应和运输、通讯等的调度衔接,协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其他实际困难。第八条 中外合营企业(合资、合作)的主管部门是指中方合营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方合营者参与合营,并属不同地区或部门的,在报批合同章程时由外经贸部门确定一个部门作为企业的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为企业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
  (二)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筹建、生产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营,严格履行合同章程,协同解决中外双方在合作中所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四)协调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委派、借聘人员原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做好未脱离(原单位)人员的档案工资调整、技术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工作;
  (五)企业主管部门应确定一位领导和办事机构,负责与同级外经贸和经贸(经委)部门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联络,处理有关事务;
  (六)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定期向利用外资的归口管理部门汇总上报本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季度和年度统计报表,并就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向归口管理部门及时通报情况。第九条 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为外资(独资)企业和外省市中方投资者在我省举办的三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服务工作方面,所承担的主要业务是:
  (一)为外商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
  (二)为外商介绍合作伙伴;
  (三)代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批手续;
  (四)培训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
  (五)归口管理外资企业及无主管上级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六)承办各类展销、业务洽谈;
  (七)负责受理外资企业设立、营运和统计等综合管理服务工作。第十条 设立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接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事宜,指导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须指定受诉工作机构,各级外经贸部门须设立三资企业投诉“窗口”,视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第三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报审批部门批准,领取批准证书。
  审批部门自接到按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符合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证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八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2. 陕西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除西安市繁华地段外,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按以下标准从优计收:
  (一)凡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业、能源、交通及社会福利事业的,可不予征收土地使用费;投资于其他企业的,可酌情减收土地使用费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九十。
  (二)凡在本规定颁布之前签订并以土地费用作为中方合作条件的项目,继续按原合同规定的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
  (三)外商可以在陕西省指定区域内承租和包片开发土地,土地使用期最长为七十年,并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第二条 鼓励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以现有现场、厂房、设备、工业产权和企业自有资金等作为出资,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允许外商承包、租赁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允许外商购买小型国营企业、集体企业或个体企业。第三条 对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业、能源、交通、及社会福利事业的,及在西安市区以外不发达地区举办的各类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在西安市市区投资举办其它项目(不含宾馆),在经营期开始起的百分之六十的期限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免税期满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还可以酌情减免。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陕西省税务局审批,可以加速折旧。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纳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陕西省税务局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工商统一税。第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按隶属关系进行征收管理。中央、省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由陕西省税务局负责;西安市市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由西安市税务局负责。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应自行平衡。对不属于国家外贸总公司统一经营、不需要出口配额,不需向经贸部申请出口许可证的产品,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陕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西安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可利用外商的销售渠道推销,增加外汇收入。
  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自找客户内销的产品,经双方商妥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部分或全部用外汇结算。
  外商投资企业还可通过外汇调剂市场按国家有关规定调剂外汇。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省范围内与单位、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国家明确规定必须收取外汇者外,应用人民币结算;需要收取外汇时,可向陕西省外汇管理局申报。第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生产所需物资,经有关部门批准已列入计划的,各级物资部门在供货时优先供应;未列入计划的,由企业自行采购,有关部门应给予照顾。凡使用外汇在国内购买的,可按出口离岸价格计价。外商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市,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专门的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公司。第九条 陕西省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利用外资计划投向,需要采取的重大措施,检查、协调、仲裁和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受理外商在陕举办企业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处理。对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央省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由陕西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西安市市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由西安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及企业开业后的日常管理,中央、省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由陕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西安市市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由西安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第十条 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凡申请单位各类手续齐全,批复立项申请不得超过十天,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均不得超过十五天,审发营业执照不得超过十天。
  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人员出国手续,不论是在建或建成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人员出国均由企业自己决定,直接到陕西省外事办公室申报办理有关手续。确因业务需要经常出入国境的人员,可办理多次出入境手续。第十一条 严禁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摊派、滥收费或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对不合理的收费企业有权拒缴,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得因此刁难。如有违反,企业可直接向陕西省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办公室要在七天内做出处理决定,七天内难以做出处理决定的,也应及时对反映问题的企业作出说明。

3.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来我省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按下列标准从优计收:
  (一)凡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林牧业、能源、交通建设项目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均可免收土地使用费;
  (二)外商投资举办一般生产性企业的,在合同期50%的期限同,可免收土地使用费,以后年度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减半征收;
  (三)本规定发布之前签约并以土地使用费作为中方合作条件的项目,继续按原合同规定的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第四条 鼓励外商承租和包片开发土地,从事基础设施项目和其它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使用期限最长可为七十年。在使用年限内,对已开发的土地,土地使用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交换、继承。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手续,费用从优。第五条 外商可按下列方式投资:
  (一)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二)开展补偿贸易、来样加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作生产;
  (三)承包、租赁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
  (四)购买小型国营、集体或个体企业;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第六条 对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林牧业、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的,以及在省内不发达地区举办的各类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在西安市区投资举办一般生产性企业,在经营期开始起的60%的期限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免税期满后,如纳税确有困难,报经税务部门批准,还可以酌情减免。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使用合营中方单位生产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凡按企业内部调拨作价的,免征工商统一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纳税确有困难时,由企业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工商统一税。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加速折旧。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出口本企业的产品,达到外汇收支平衡。对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项目和农业、能源、交通、电讯设施等项目,外汇平衡暂时有困难的,可由各地在确保国家和省安排出口创汇任务的前提下,提出货单,报经省经贸委批准后,由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方合营者的销售渠道,以人民币收购国内产品出口,实行综合补偿。
  鼓励外商在批准的经济开发区、高技术开发区内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开发其它生产性项目。经批准,可实行综合开发,综合补偿,平衡外汇收支。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替代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时,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用外汇结算。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省范围内与单位、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国家明确规定收取外汇的项目外,均可用人民币结算。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调出、调入外汇,可通过省内外汇调剂中心进行调剂。调入的外汇可用于还本付息、购买设备和原材料、利润汇出以及外方工作人员的正当收入。
  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或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下,可以相互调剂外汇余缺。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通讯等公用设施和统配物资,由有关部门优先安排,优先组织供应。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生产物资,享受国营企业同等价格。使用外汇在国内购买的,可按出口离岸价格计价。
  外商投资企业的电话初装费、公路养路费和供水、供电、供气、货物运输、工程施工、设计、咨询服务及广告、医疗等收费,实行与国营企业同等标准。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各种税、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向其摊派和收取费用。对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收费和摊派,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交。第十二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其家属,可持长期居留证或省经贸委出具的证明,在本省范围内的食宿、交通、旅游费用,按照中国公民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可用人民币支付。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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