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四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元,

2024-05-20 06:07

1. 甲、乙、丙、丁四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四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元,

首期缴纳10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余的100万元出资。其中股东甲以专利权出资,该专利作价50万元,股东乙以机器设备出资,其作价金额为30万元,四位股东的货币出资共有80万元。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按章程规定进行分配。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乙的机器设备实际价值为20万元,于是,其他股东要求乙补交该差额。但股东乙现有到期债务50万元无力清偿。
该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其公司净资产已达800万元,经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拟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1年以后,股东丙将其持有的股份100万股转让给戊。问:(1)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多少万元?其首期缴纳的出资数额是否合法? (2)股东甲专利权出资是否合法?说明理由。(3)股东乙的出资属于何种行为?应如何解决? (4)公司章程规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是否合法? (5)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是多少?是否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6)该股份公司股东丙向戊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甲、乙、丙、丁四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四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元,

2.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 A 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和乙的出资各占40%,丙出的出资占20%,甲

亲😊,前面已经谈到了有限责任公司,说明也是通过正常的批准注册而成立的,那么当然是属于合法的【摘要】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 A 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和乙的出资各占40%,丙出的出资占20%,甲和乙各自以400万的货币资金进行出资,而丙则是以一块传家宝玉作价200万作为出资(并未找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并由甲和乙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成立一年后甲和乙在未开会表决的情况下决定变更公司形式。请根据资料分析 A 公司的设立和变更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丙是否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请说明理由。【提问】
亲😊,您的题目非常的丰富,我需要认真的阅读一下,然后给您进行分析🌹【回答】
亲😊,当然是可以进行变更的,但是一般情况下要有各个股东知情权当然决定的情况下,董事会人员一定要按照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的章程所定的人数2/3的时候来进行【回答】
亲😊,所以,这些依据一定要认真的学习一下《公司法》【回答】
也就是说,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只要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提出请求的时候,就可以来召开🌹【回答】
那公司的成立合法吗【提问】
但是那个公司他们没有召开大会啊,都可以变更吗【提问】
亲😊,前面已经谈到了有限责任公司,说明也是通过正常的批准注册而成立的,那么当然是属于合法的【回答】
公司他们没有召开大会啊,都可以变更吗【提问】
亲😊,没有召开会议通知,当然是不可以的前面有一句话,你认真参考一下需要和相关的人,有一定的通知,有一定的知情权。【回答】

3. 甲、乙、丙三人各出资100万元共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1、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所以甲、乙、丙出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丙的出资方式不合法

2、
<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所以只要这个公司不属于上述范围,就可以。

甲、乙、丙三人各出资100万元共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4.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 求此题答案

具体的题干如下: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
乙出资 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具体的问题如下:
1、公司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P54)在本题中,三个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为110万元,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0%。
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货币出资总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三个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为34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 。

5.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0000元,甲乙丙的持股比例分别是60%、25%、15%。

借 实收股本   200万
  贷  银行存款-甲  120万
       银行存款-乙 50万
      银行存款-丙  30万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0000元,甲乙丙的持股比例分别是60%、25%、15%。

6.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求此题答案

具体的题干如下: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
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具体的问题如下:
1、公司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P54)在本题中,三个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为110万元,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0%。
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货币出资总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三个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为34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

7.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0000元,甲乙丙的持股比例分别是60%、25%、15%。

借:银行存款 2000000贷:实收资本-甲 1200000乙 500000丙 300000拓展资料: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3、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特点1、股份的金额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即股份是一定价值的反映,并可以用货币加以度量;2、股份的平等性,即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3、股份的不可分性,即股份是公司资本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每个股份不可再分;4、股份的可转让性,即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股份的分派是指公司根据发起人和(或)其他股份认购人认购股份的情况,将股份按照一定分派方法分配给认购人。如果认购的总额超过发行的总额,还应根据一定的原则确定分派的方式。缴付股款和股份分派是同一活动的两个方面。在股份分派以后,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在股东名册上。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0000元,甲乙丙的持股比例分别是60%、25%、15%。

8. 甲、乙、丙、丁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四人经协商,订立如下出资协议: 1、甲提供货币出资

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1、货币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2、实物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第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3、知识产知识产包括著作和工业产。知识产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利。4、土地使用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作价出资。【摘要】
甲、乙、丙、丁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四人经协商,订立如下出资协议:  1、甲提供货币出资人民币30万元(其中15万元是甲从A银行贷款取得);  2、乙用一间价值50万元的房屋出资(该房屋此前已向B银行做了抵押);  3、丙用其掌握的客户名单作价10万元出资。如果该客户名单对公司不能产生经济效益,丙保证用10万元货币代替出资。  4、丁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  请分析:本案中,甲、乙、丙、丁的出资是否合法?【提问】
您好,我是百度的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回答】
您好,还请您稍等,我看一下您的问题【回答】
?【提问】
你这是在考试吗【回答】
不是【提问】
怎么看着像考试题目【回答】
作业【提问】
那你等一会【回答】
我给你分析一下【回答】
好的谢谢【提问】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回答】
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1、货币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2、实物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第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3、知识产知识产包括著作和工业产。知识产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利。4、土地使用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作价出资。【回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土地使用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回答】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回答】
甲乙是合法的,一个是货币一个是土地使用权,丙丁的出资方式不可评估不可转让是违法的。【回答】
好了吗【提问】
我回复你了呀【回答】
你看答案【回答】
好的【提问】
祝您这边后续处理顺利哦【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