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的本质,侵权行为之债的特点有哪些

2024-05-19 05:14

1. 什么是债的本质,侵权行为之债的特点有哪些

债的本质
债作为一种财产性法律关系,它所反映的经济关系是在财产分配、财产交换领域形成的财产让度或财产流转的。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体现的是财产从一个主题移转给另一个主题的移转过程。债这一法律关系的财产性质区别于人身关系的人身性质。债的财产性质决定了它与物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它与物权关系又有区别。物权(在我国即《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及与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的经济职能在于确认财产的归属,其核心是表现占有的权利。而债的经济职能在于媒介财产或者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进而进入消费领域,其经济内容总是表现为转移己有归属之财产。因为债是反映财产流转过程的,而财产总是归属于特定人的,从特定人移转给另一特定人,而不会移转给一般的不特定的第三人,所以债只能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债的主体只能是确定的主体。这里从债权的角度略论债的性质:
1.债权是财产权债权是交换或分配各种经济利益时产生的权利,其给付须以财产或可以评价为财产(如劳务)的利益为主要内容。故从权利的内容看,债权与物权、知识产权同属财产权。
2债权是请求权债权的实现需要债务人的协助,所以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而从权利的作用而言,债权属于请求权。这与物权属于支配权不同。除请求权外,在某些情况下,债权还有代位权、解除权等,但以请求权的作用范围和普遍性最大。
3.债权是对人权所谓债权是对人权,并非指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人身支配权,而是指债权人对于其拥有的债权,原则上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不能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权是对人权指债权人的相对义务主体的特定性而言。债权属于对人权又称为债权之相对权,从而与物权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对世权相对应。
侵权行为之债的特点
侵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外的一类较为常见的债。
与合同之债相对,侵权行为之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它由非法行为所引起,侵权行为之所以能够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债券债务关系,在于它侵犯了国家、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财产、人身上的合法利益,性质上属于不法。而合同之债则只能由当事人的合法行为引起。
第二,侵权行为之债由加害人的单方行为所引起,与受害人的意思和行为武官,受害人只是被动地受到青海。而合同之债则由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所引起,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须一致,这是合同之债发生的根本原因。
第三,侵权行为之债是法定之债,它的发生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意愿,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之债的内容,均有法律明确规定,且不得预先以约定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而合同之债一般为任意之债,法律多不作强行性规定。
第四,侵权行为之债的内容主要为赔偿损害,具有补偿受害人损害的作用。但因侵权行为包括对受害人人身或人格的侵害,故加害人的责任不以财产性责任为限,还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责任。而合同之债的内容基本上都具有财产性质,债务人旅行债务的目的,在于使债权人得到约定的利益。

什么是债的本质,侵权行为之债的特点有哪些

2. 侵权行为之债的说明举例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存在。主要指财产上的损失,也包括因人身伤害所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失,以及间接损失。
(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正当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属侵权行为。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要有因果关系。
(4)违法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一、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1、侵权行为地法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原则在过去几乎为各国所普遍采用,只是理由各异。有的国家是以场所支配行为原则为依据,有的国家是以既得权说为依据的。有的学者则从权利平衡论出发,认为个人权利的平衡是在侵权行为地被打破的,因而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为保证这种平衡。
2、法院地法
由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对加害人要负赔偿责任,这与对犯罪人处以刑罚一样。因而侵权责任也极类似于犯罪责任。在刑法领域,一国法院是不适用外国法的。所以法院必须适用其自己的法律。但是,适用该学说容易导致下列结果:针对某一行为,如果依法院地法认为构成侵权行为,尽管行为地法不认为属于侵权行为,仍构成侵权行为。反之,依法院地法不认为属于侵权行为,尽管依行为地法认为属侵权行为,也不是侵权行为。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这是目前国际上较为普遍采用的作法。该原则要求侵权行为的成立及效力,必须同时符合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如《日本法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因不法行为产生的债的成立及效力应依其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但不法行为在外国,依日本法不认为不法时,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法院在审理跨国侵权案件时,如果某一侵权行为发生在法院国以外,但受理案件的法院并不能简单地援用作为侵权行为地法的该外国法为准据法,只有按法院地法在该外国发生的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时,才能按侵权行为处理。这个原则又叫双重可起诉规则。目前,英国和中国法院也采用这一主张。英国著名学者莫里斯和戴西也极力主张这一原则。
4、有条件选择运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这一原则是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的新发展。依照这一原则,如果当事人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由于偶然的原因到国外,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有些牵强。所以作为特殊情况可采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如波兰及我国都采用这种主张。
5、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
这一主张又称为侵权行为自体法。按最密切联系地原则,在涉外侵权行为案件中,法院应考虑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各种因素,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当事人本国法、住所地法和惯常居所地法等各个连结点加以权衡,并从中确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法律。
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以称严格责任原则即承担责任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也就是说,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即行为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承担责任。这是过错责任的一种,但适用特殊侵权行为;
3、公平责任原则即双方都没有过错,公平分担责任。

3. 侵权行为之债有什么特点

法律分析:侵权行为之债的特点如下:第一,由非法行为所引起。第二,侵权行为之债由加害人的单方行为所引起。第三,侵权行为之债是法定之债。第四,侵权行为之债的内容主要为赔偿损害,具有补偿受害人损害的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行为之债有什么特点

4. 侵权行为之债指什么呢

侵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利或人身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时,行为人版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权,构成侵权行为之责。侵之债的构成要件有: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一、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
二、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某种行为损害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的客观事实,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
2、必须有违法行为或技术失误,违法行为包括两种形式作为。行为是指行为人积极执行法律或者规章制度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不执行法律或规章制度要求的行为;
3、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确定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医生的违法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生和医院无论是否具备其他条件都不承担责任;
4、必须有过错,在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的过错只有一种形式,因为故意造成患者损害的,构成刑法中的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不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医疗纠纷中的过失也包括过失和过于自信。
三、民法典民事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民事侵权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权利主体只有在受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请求法律上的救济;2、行为的违法性。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作为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的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4、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 侵权行为之债指什么

法律分析: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的存在。主要指财产上的损失,也包括因人身伤害所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失,以及间接损失。(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正当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属侵权行为。(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要有因果关系。(4)违法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之债指什么

6. 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的区别不包括

侵权之债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你打伤别人,侵犯他人的健康权,你必须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这种债就是侵权之债。

侵权之债多是法定之债。

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或约定产出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你和他人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均负有相对的债,一方是交付标的物之债,另一方是支付价款之债。又如:在单务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单方负有交付赠与物的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多是约定之债。(也有法定之债)

7. 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即为侵权行为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与合同之债的区别在于,前者为法定之债,后者为任意之债。但两者权利本质相同,均属于相对权和请求权。合同之债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产生,依双方约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侵权行为是单方实施的不法的事实行为。因侵权行为的实施在受害人与侵害人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行为即是债的发生原因。
侵权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不法行为,侵权行为之债不是侵权行为人所愿意发生的法律后果,法律确认侵权行为之债的目的在于通过债的手段使侵权行为人承担其不法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给受害人以救济。因此,侵权行为后果的实质是责任而不是债。
一、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交通事故赔偿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交通肇事产生的侵权之债,一般应由侵权行为人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离婚精神损失费的标准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心理状态不同,对受害人产生的精神损害程度亦不同。一般来说,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害使受害人产生的怨恨深,精神损害严重;一般或轻微过失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则相对要轻,而且也易于抚平。正因为如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的数额时,必须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2、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的时间,等等。如侵权行为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持续时间长等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就重。侵权情节不同,反映出侵权人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使之成为确定精神损失费多少的另一重要因素。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千差万别。在有些情况下,尽管侵权情节较为严重,但由此造成的后果却相当轻微,由法院责令侵权人赔礼道歉即可消除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而对于那些毁人容貌,使人丧失视觉、听觉等器官功能或致人死亡者,其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损害就难以抚平,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数额时,不能无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一般来说,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他人人格权者,行为人往往从侵权行为中获有利益,具有较好的赔偿能力。因此,对于这类侵权行为,根据其获利情况而增大赔偿金额,有利于从经济上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更好地慰抚受害者。在其他情况下,则要考察行为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良好,可以适当判令多陪;反之则酌情予以减少。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影响。法律制度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物质环境。人总是生活在具体的物质环境之中的经济人,所处环境不同,所需经济条件也不同。身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消费观念、价格水平比一般地区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损失费的数额应当相应提高,否则,难以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与惩戒功能。
离婚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是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而且我国也没有对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做具体规定,所以,在实际中最好两者协商,以实际情况为准。

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即为侵权行为之债

8. 侵权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哪些条件下能构成侵权之债

一、侵权之债
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时,行为人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构成侵权行为之责。
二、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的违法性。
第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第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有过错。
三、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的区别:

1)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侵权行为之债因行为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而产生。合同之债因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合法行为而产生;
(2)两者内容不同。侵权行为之债的内容表现为:一方有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另一方有给予赔偿的义务,是单务之债。合同之债的内容为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一般为双方之债;
(3)两者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具有法律保护的性质和作用。合同之债适用合同法律规范,这类规范主要起促进和保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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