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可否用资本金原币划转支付土地竞买保证金?是否会受到经营范围的限制

2024-05-18 15:06

1. 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可否用资本金原币划转支付土地竞买保证金?是否会受到经营范围的限制

这个需要与你的开户银行进行沟通。

一般是先办理营业执照变更,购地以后才能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

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可否用资本金原币划转支付土地竞买保证金?是否会受到经营范围的限制

2. 什么是原币划转

原币划转是指代理方(一般为外贸公司)代理委托方(一般为三资企业)出口产品,出口收汇后扣除银行费用和代理费,将其外汇余额通过银行汇给委托方的一种出口结算方式,划转前提为委托方必须是国家规定允许保留外汇的三资企业。

3. 接受外方股权转让资本开立资产变现户需要什么材料

所谓资产变现账户是指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对价”),应当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
  根据规定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准,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相应业务。账户应以境内股权出让方的名义开立。针对一笔股权转让交易(股权转让款的分次支付不作为多笔交易),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一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允许异地开户。
  该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外国投资者汇入的股权转让对价(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股权转让对价;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核准的其他收入。
  该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资产变现账户的管理
  对于资产变现账户,银行应查询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办理入账手续。经办机构会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并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会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给予原路汇回处理。
  对于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按规定累计超出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账户内资金应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划转或对外支付。如是经常项目支出应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如是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银行会于业务办理后及时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企业申请开立资产变现账户或入账时要提供业务登记凭证以及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如果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关户手续。

接受外方股权转让资本开立资产变现户需要什么材料

4. 一般外商投资企业(非房地产)资本金原币支付土地保证金如何操作?有何依据?

土地招拍挂公告、企业竞买申请书或土地局确认企业竞买资料,而且注重土地用途是否符合企业自用,如果土地用途为商住等开发性质,不允许企业用资本金结汇支付相关费用。  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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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外汇资本金入账问题!急!!!

让银行把第一次退汇申报时的“外汇局批件号”输入从外汇局领到的业务凭证编号,才会扣减资本金账户的可入账金额,下一笔才可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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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什么是外汇储蓄

  单位外汇存款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开立外汇账户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当需要将境外资金汇入境内或将境内资金汇出以及办理其他存款、转账业务时,可持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和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到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后办理存款及结账等结算业务。单位外汇存款按账户性质分为经常项目外汇存款和资本项目外汇存款。外汇账户包括外汇现汇账户和外汇现钞账户。在我国一般不允许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开立外汇现钞账户。
  适用范围
  在我行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
  细分种类
  根据存款期限的不同,单位外汇存款分成外币活期存款和外币定期存款。外币定期存款按照存款金额的大小分为外币小额存款和外币大额存款。目前,外币小额存款是指存款金额在等值300万美元以下的外币定期存款,外币大额存款是指存款金额在等值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的外币定期存款。
  币种和期限
  华夏银行开办的单位外汇存款币种为美元、日元、欧元、英镑、港币等可自由兑换外币。
  外汇存款的期限包括活期和定期两种,定期存款又分为七天通知、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和两年等六个档次。
  价格 单位活期外汇存款和单位小额外汇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执行,单位大额外汇存款利率由我行和客户协议确定。
  定期存款不论存期内利率是否调整,均按存入日人民银行或我行规定的利率计息;到期续存的,按续存日相应档次的利率计息。存款人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服务渠道及网络 华夏银行对公外汇业务营业网点。
  操作流程
  审核开户申请 客户到我行申请开立外汇账户时,需提交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或批准件、开户申请书、法人代码证以及需要的其他资料。(如: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开立账户 审核合格后,为客户开立相应性质的外汇账户。
  现钞提取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如需要可从其单位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单笔提取现钞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不含1万美元)的,凭有效证明或有效商业单据直接到我行办理;单笔提取外币现钞超过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的,须凭外汇局核准件到我行办理。
  账户使用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使用
  [1] 客户可按照外汇局开户核准件上规定的收支范围办理收付。
  [2] 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进入外汇结算账户的,在外汇局核定的限额内可保留现汇,超过限额的外汇可暂时予以入账,同时通知企业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逾期不办理的,我行应抄报当地外汇局,由外汇局责令强制结汇。
  [3] 企业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可凭《华夏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实务操作规程》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办理。
  [4] 外汇保证金账户的支出仅限于境内机构在我行开立信用证、保函和外汇交易的对外支付,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属正常情况,外汇保证金可凭有关业务单据转出;外汇保证金账户的支出需经国际结算部门或外汇资金营运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使用
  [1]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用于资本项下的结售付汇、境内原币划转等,均应报外汇局审批,我行凭外汇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办理。资本项下的资本金结汇可凭相关资料在我行直接办理。
  [2] 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偿还我行自营外汇贷款本金和利息,可直接到我行办理。境内机构应先使用自有外汇,不足部分方可购汇偿还贷款本息,
  [3]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余额不能超过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中核定的最高金额。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如需关闭单位外汇存款账户,凭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来我行办理。

7. 急!哪位大神知道,关于不同银行间同户名的外汇资金划转,账户性质必须一致 的规定出自什么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又特别制定了[97]汇管函字第250号。
可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http://www.pbc.gov.cn/publish/tiaofasi/584/2011/20110505173652673157086/20110505173652673157086_.html#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97]汇管函字第250号 1997年9月2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范境内外汇划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并通知所辖单位。执行中如遇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外汇划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汇划转”是指境内机构之间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的外汇汇款、转帐等行为。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内外汇划转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 境内机构之间的外汇划转,应当遵守本规定。境内金融机构之间的外汇拆借、资金清算等外汇划转,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六、七、八条所列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六条 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一)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允许保留外汇收入的其他境内机构的,代理方应当在收汇后,持正本代理协议、出口合同、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复印件)或者《外汇帐户使用证》(复印件),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并在汇款附言中注明“贸易,出口收汇,原币划转”字样、收汇日期及金额;
  (二)代理进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允许保留外汇收入的其他境内机构的,委托方应当持正本代理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外汇帐户使用证》向金融机构申请;
  (三)利用国际贷款国际招标中标项下,发标方和中标方均为境内机构的,发标方向中标方支付工程款项应当持中标合同、中标证明;
  (四)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境内机构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内保险机构、运输机构支付涉外保险费、运输费,持进出口合同、正本保险费、运输费收据;
  (五)境内保险机构向境内机构支付理赔款,持进出口合同、正本保险单据;
  (六)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持借款合同、还本付息通知单、《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七)境内机构向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偿还外债转贷款本息,持《外债登记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转贷合同、还本付息通知单及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核准件”;
  (八)境内机构向境内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外汇租金,持租赁合同、《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九)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本企业外汇结算帐户间、在各自最高金额内的外汇划转和外汇资本金帐户间外汇划转,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核定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核准件;用于对外支付的,还应当提供对外支付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十)外方投资者作为投资汇入或者携入的外汇资金从其临时外汇帐户中转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帐户的,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规定的资料向外汇局申请;金融机构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一)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新投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经批准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将其外汇利润汇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和完税证明;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以外汇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查帐报告、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外方投资者对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在境内其他企业增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查帐报告、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外方投资者对以利润增资的确认件、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在该企业内增资的,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中外方投资者对以利润增资的确认件、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董事会的决议书、完税证明、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转让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注册资本,经批准以外汇投入的,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该企业的合同、章程。
  第八条 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外汇帐户使用证》和相关资料,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外汇局核定的外汇帐户收支范围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一)经海关批准的免税店向其总公司划转货款;
  (二)邮电部门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国内转汇款;
  (三)船务代理公司向国内有关口岸分代理转汇或者划转备用金;分代理向总代理退汇备用金余额;
  (四)经营国际海运航线业务的海运总公司对其所属公司用于船舶营运所需备用金的调拨和所属公司上划运费。
  第九条 境内机构违反本规定进行境内外汇划转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金融机构办理境内外汇划转中未按照本规定审核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7年10月15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7年09月25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5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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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资本金的检查

资本金如何检查外管有以下要求:1、办理资本金结汇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完成验资手续。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是否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2、外汇指定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是否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3、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是否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是否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4、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是否经外汇局核准。5、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6、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是否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是否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是否原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是否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审核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是否具有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 对于网上无法核查的,银行是否凭企业提交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结汇。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是否为一期(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8、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是否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是否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是否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9、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所涉同一账户项下且无需外汇局核准的资金划转业务时,是否以同一账户项下不同子账号的方式进行操作。划转资金是否纳入资本金账户限额并按其收支范围进行管理。是否存在违规将资本金账户资金划入其他外汇账户的情况。10、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是否要求结汇企业提供原贷款合同(或委托贷款合同,下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11、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交付各类保证金。银行是否严格按照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办理相关资金划转业务。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是否结汇。12、企业资本金累计结汇额(含备用金)与该资本金账户已付汇(含境内划转)金额之和达到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95%的,银行是否对上述结汇所对应的发票等凭证进行真实性核查。并在企业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内95%资金结汇发票(不含付汇)字样”、日期及银行业务章后,方可按支付结汇制要求办理余下的资本金结汇或付汇手续。13、银行是否于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当日,将资本金结汇情况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对于一笔资本金结汇涉及多种支付用途的,是否按支付用途分别备案。14、2011年8月1日后,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有否超过等值5万美元,每月有否超过等值1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