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2024-05-20 18:51

1.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职工积极提合理化建议,努力进行技术革新,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是职工(集体或个人)提出的有关改进生产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经过实验研究和实际应用,使某一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取得显著效益的,均按本条例给予奖励。第三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包括以下各类:
(一) 工业产品、建筑结构的改进和质量的提高,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以及发展新产品。
(二) 工艺方法,试验、检验方法,栽培技术、植物保护技术,养殖技术,安全技术,医疗、卫生、劳动保护技术及物资储藏、养护、运输技术等的改进。
(三) 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四) 更有效地利用原料、材料、燃料、动力、设备及自然条件的技术措施。
(五) 设计、统计、计算技术及其他技术的改进。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二章 奖   励第五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应当贯彻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作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发给奖状和奖金。第六条 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的奖励,按年经济效果大小分为四等:
 奖励等级      年经济效果     奖金     荣誉奖
  一       一百万元以上  一千元至二千元    奖状
  二       十万元以上   五百元至一千元    奖状
  三       一万元以上   二百元至五百元    奖状
  四       不满一万元    二百元以下     表扬
  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的年经济效果,从采用时起,按一年的经济效果计算。第七条 对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公害污染等不能直接以经济效果计算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按其作用意义大小评定奖励等级。第八条 集体完成项目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第九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由采用单位审查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奖金由采用单位支付。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费,非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在事业费中列报。第三章 审查和处理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应有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审查、实施、奖励等工作。建议人和审查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第十二条 重大的和本单位无法处理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采用后由采用单位给予奖励。第十三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必须经过试验或鉴定,成功之后才能采用。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要进行批评教育, 并扣回已发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以纪律处分。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三年发布的《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同时废止。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2.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国发〔1986〕59号文件《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制订本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对《条例》中需要明确的部分做解释性规定,其它从略。第二条 只有同时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的合理化建议的技术改进项目,才能按《条例》评奖。
  进步性,是指建议者所提的方案、 措施相对于本单位(或本系统)原有事物有所改进、完善和提高。
  可行性、是指方案、措施在实践中可以实施。只指出问题的现象或仅提出建议,设想的名称而无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者,属于一般性意见,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
  效益性,是指项目实施后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第三条 凡在企业、事业管理的组织、制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带有改进、创新因素的办法和措施,经实施后对提高企业素质,管理效能、经济效益或对社会效益有明显的作用和成效者,均可作为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
  其内容包括:
  1.在管理理论、 管理技术上有创见,对提高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设计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指导作用;
  2.在管理组织、制度、机构等方面提出改革办法或改进方案,对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事业的应变能力或服务能力有显著效果;
  3.应用国内外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本条所说管理,除含《条例》第二条的(一)、(二)、(三)、(四)、(五)款涉及的管理内容外,还包括质量、标准、计划、物资、设备、财务、销售、人事、信息等方面的管理。第四条 凡在岗位责任制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具有改进、革新因素,并能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视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先进技术、经验、成果,首次应用于采纳单位者,也应视为改进,革新因素。第五条 对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加速进口设备、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等国产化有改进性的办法,措施或革新方案、设计的,可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但对实施涉外合同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设和技术改进。第六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提出者所在单位不能采纳时,可向外单位提出,采纳单位应视同本单位人员处理。第二章 奖金标准的评定第七条 凡可以计算出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首先根据其年
节约或创造价值的数额,按《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确定奖励等级。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年节约或创造的价值,指扣除实施费用后的净增价值。其计算方法是由采用之日起(“采用之日”应理解为实施后见经济效益之日),按十二个月计算,可以跨年度。实施费用的分摊办法,由采纳单位自定一次分摊或逐年分摊。一般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节约价值计算:
  1. 工时节约价值=(原定额工时-改进后定额工时)×计算期前-年平均工时费用×计算期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工艺改革费用是实施费用的组成部分,包括为改革工艺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及工艺改革后需增加的费用支出。工艺改革费用中,属于添置固定资产者,按其折旧年限平均分摊,其它一次或逐年分摊。下同。
  2.原料、燃料、材料、动力、工具等节约价值=(原实际平均先进单位消耗定额-改进后实际单位消耗)×该物资单价×计算期的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物资单价指计算期内的国家牌价。 没有国家牌价的物资,按实际价计算。如系替代材料,其单价应为替代前、后材料的单价差。
  3.减少废品节约价值=成品或半成品单件价值×(改进前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改进后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计算期计划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4.工程设计节约价值=(单项工程的审定预算-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实施后的单项工程决算)×相同设计的单项工程施工项数-施工工艺改革等实施费用。
  (二)新工艺创经济价值计算:
  创经济价值=(老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平均先进单位成本-新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单位成本)×计算期的实际产量
  新工艺产品的成本指工厂成本,半成品的成本指工厂内部核算成本,均包括工艺改革费用。
  (三)新产品、新花色创经济价值计算:
  创经济价值=(计算期为十二个月的平均销售单价-单位产品平均工厂成本-单位产品平均销售费用-单位产品税金)×计算期实际销售量
  单位产品税金为销售单价×税率。享受减史税待遇的新产品,在计算时仍按原规定计算税金。
  (四)技术服务等其它方面创经济价值,由各行业根据具体情况自定计算方法。

3. 国务院关于修订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通知(198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职工积极提合理化建议,推动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增强企业内部活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技术改进,是指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是:
  (一)工业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新产品的开发;
  (二)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条件;
  (三)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技术、医疗、卫生技术、物资运输、储藏、养护技术以及设计、统计、计算技术等方面的改进;
  (四)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五)科技成果的推广,企业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和应用,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第三条 对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者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怀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制企业、事业单位。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二章 奖励的标准和方法第五条 职工(集体或者个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者进行的技术改进,必须经过试验研究和实际应用,并在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成效,方能获得奖励。第六条 对被采用的、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分为五个等级:
  对借鉴已经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进行技术改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应当降低一个等级奖励。

───┬─────────────┬─────────────┬────
 奖励│   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   奖  金  额   │荣誉奖
 等级│             │             │
───┼─────────────┼─────────────┼────
  一 │    一百万元以上    │  二千五百元至四千元  │ 奖状
───┼─────────────┼─────────────┼────
  二 │ 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一千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 │ 奖状
───┼─────────────┼─────────────┼────
  三 │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五百元至一千五百元  │ 奖状
───┼─────────────┼─────────────┼────
  四 │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三百元至五百元   │ 表扬
───┼─────────────┼─────────────┼────
  五 │    一万元以下    │    三百元以下    │ 表扬
───┴─────────────┴─────────────┴────

  本条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第七条 对被采用的、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根据其作用大小、技术复杂程序和推广范围,参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评定相应的奖励等级。第八条 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经评审确定作为技术储备的,采纳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在第五等级的限额内的酌情给予奖励;如作为技术储备的项目以后投入实际应用,应当按照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大小,评定相应的奖等级。实际应用后增发奖金时,应当剔除已发放的奖金额。第九条 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节约或者创造的价值,自采用之日起,按十二个月为计算单位,并经采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第十条 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提出的,与本身职责虽有直接关联,但有创新的项目,采用见效后可以按照本条例奖励。厂级干部的奖励,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不得重复得奖。一个合理化建议或者技术改进项目符合两个以上奖励条例时,应当按照奖金额较高的条例奖励;一个合理化建议或者技术改进项目经再次评审提高了奖励等级,再次发放奖金时只补发差额部分。第十二条 集体取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奖金,按照各人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国务院关于修订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通知(1986修订)

4. 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96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群众改进技术的积极性,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是群众提出的技术改进建议,经过实验研究和实际应用,使某一单位的生产或工作更加多、快、好、省的,都是技术改进。第三条 技术改进的内容包括以下各类:
  (一)工业产品、建筑结构的改进,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
  (二)工艺方法,试验、化验、检验方法,栽培技术,植物保护技术,养殖技术,安全技术,医疗、卫生、劳动保护技术及物资储藏、养护、运输技术等的改进。
  (三)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四)更有效地利用原料、材料、燃料、动力、设备及自然条件的技术措施。
  (五)统计、计算技术及其他技术的改进。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都应充分发动群众,努力改进技术,鼓励和支持群众改进技术的积极性,采用领导、群众、技术人员三结合的办法,有目的、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技术改进。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本条例自行规定。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负责监督本条例在全国的执行,并指导全国的技术改进工作。第七条 国家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委)负责领导全国有关工业交通方面的技术改进工作。第八条 国务院各部门和中国科学院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技术改进工作,并应指定适当的技术行政单位,办理技术改进的日常业务工作。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负责监督本条例在本地区的执行,并指导本地区的技术改进工作。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负责领导本地区有关工业交通方面的技术改进工作。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厅、局负责管理本地区有关单位的技术改进工作,并应指定适当的技术行政单位,办理技术改进的日常业务工作。第三章 审查和处理第十二条 群众提出技术改进建议后,接受建议的单位应及时进行审查,作出结论,并通知建议人。第十三条 建议人和审查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可提请上级领导机关处理。第十四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进行实验价值的技术改进建议,由接受建议单位领导批准后,列入本单位的研究试制计划或技术措施计划,给予人力和物力的保证。第十五条 技术改进的研究试验费用由接受建议单位支付,属于生产单位的计入生产成本费,非生产单位的在事业费中列报。第十六条 重大的和本单位无法处理的技术改进建议,应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处理。第十七条 技术改进措施必须经过试验和科学鉴定,成功之后才能采用。第十八条 对于具有推广意义的技术改进,采用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鉴定,写出系统的技术资料,按下列规定报有关单位推广应用:
  (一)国务院各部门和中国科学院的直属单位,报主管部门,抄报国家科委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有关工业交通方面的并抄报国家经委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
  (二)地方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有关工业交通方面的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在全国有推广意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转报国务院主管部门。第四章 奖励第十九条 无论是集体或个人(包括外国侨民)提出的技术改进建议,采用后都按本条例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条 对技术改进的奖励采用荣誉奖和物质奖相结合的方式。每项技术改进奖励一次。
  奖励共分五等,规定如下:

奖励等级年实际增产节约价值荣誉奖资金一一百万元以上批准单位表扬,并发奖状五百至一千元二十万元以上批准单位表扬,并发奖状二百至五百元三一万元以上采用单位表扬一百至二百元四一千元以上采用单位表扬一百元以下五不满一千元采用单位表扬
  年实际增产节约价值,是采用单位扣除生产成本费和实施技术改进开支后,一年中实际创造的价值。第二十一条 在评奖时,除按年实际增产节约价值计算外,必须同时考虑技术改进的作用大小和技术复杂程度等情况。第二十二条 技术安全、劳动保护等不能以增产节约价值计算的技术改进,由采用单位按其作用大小和技术复杂程度等情况评定奖励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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