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哪些类型?并分别解释

2024-05-11 18:44

1. 在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哪些类型?并分别解释

客户委托资产不限于现金资产,可为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在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哪些类型?并分别解释

2. 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业务规定

资产管理业务规定
第一,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证券公司可以在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
第二,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收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第三,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但是按照以下规定第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证券公司可以自由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
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以自由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作出约定。
第六,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广。客户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应当已经是证券公司自身或者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
第七,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作出批准决定之日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动用。
第八,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当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第九,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第十,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或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时候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前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3%。


扩展资料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重点掌握,对有关数值应重点记忆)
(四)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
(五)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六)资产管理合同
(七)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重点掌握,重要知识点与考点,请同学们加强理解和记忆)
(八)客户资产托管
(九)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产管理业务规定

3.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接受一个客户的单笔委托资产价值的最低限额?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一对一的)的资产净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万。证券公司可以在此基础上提高标准;证券公司办理集合(一对多)资产管理业务的只能接受货币形式的资产。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限定性的最低五万元,非限定性的最低十万元。专项资产管理的可以是定向的也可以是集合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使用实名证券自营账户。
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证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二)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操纵证券市场;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自营证券总值与公司净资本的比例、持有一种证券的价值与公司净资本的比例、持有一种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发行总量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扩展资料: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从事《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证券业务,应当遵守《证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未经批准的业务。
2个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相同的证券业务,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具体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业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的标准格式,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接受一个客户的单笔委托资产价值的最低限额?

4. 证券公司特定限额资产管理计划是否也叫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100万元以上,200人以内,规模不超过10亿元。


5.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与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有什么不同?

1、客户人数不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只接受一位客户的委托,客户只有一位。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有很多位同等需求的客户。
2、发起的原因不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发起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是投资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根据自己的资产发起的。

3、产品类型不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类型:SOT类、票据类、特定收益权类、银行间市场类,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类型:资产证券化或创新型。
4、申购下限不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申购下限:资产净值不少于100万,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申购下限:合同约定,一般起点较高,大额认购。
5、自有资金参与限制不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禁止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定向计划,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计划管理人认购金额不得超过同一计划受益凭证总金额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专项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计划管理人净资本的15%。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定向资产管理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与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有什么不同?

6.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第三章 基本业务规范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一)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二)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三)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四)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五)各类风险揭示;(六)客户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八)管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九)与客户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十)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十一)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除应符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资产托管机构的职责、托管方式与托管费用、客户资产净值的估算、投资收益的确认与分派等事项做出约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由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与单个客户三方签署。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五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十万元。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但是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对计划存续期间做出规定,也可以不做规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做出约定。证券公司投入的资金,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在计算公司的净资本额时予以相应的扣减。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商业银行代为推广。客户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应当已经是证券公司自身或者其他推广机构的客户。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动用。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集中在固定席位上进行,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备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前款所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3%。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证券公司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发生客户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的情形时,证券公司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客户,并督促其履行相应义务;客户拒不履行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客户资产;(二)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三)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四)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五)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六)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七)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八)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除应遵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二)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基本业务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必备内容。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估值的具体规定,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并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但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对计划存续期间做出规定,也可以不做规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推广期投入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在约定责任解除前不得退出;存续期间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条件、程序、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还应当对金额做出约定。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利益。证券公司投入的资金,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在计算公司的净资本额时予以相应的扣减。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 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第二十七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期货等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还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在交易所以外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第三十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处理原则,依法及时调整,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证券公司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发生客户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的情形时,证券公司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客户,并督促其履行相应义务;客户拒不履行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客户资产;(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三)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四)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五)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七)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八)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九)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除应遵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二)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基本业务

8.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 信托三者的区别

1、形式和发行方式不同
集合理财也叫券商集合理财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一种形式;它和证券投资基金一样,都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类型;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产品、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分别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管理、运作。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可以将所持份额赎回或转让。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和资金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发行,因而也不能在证券交易场所流通。

2、投资者定位以及投资风格不同
基金是大众化的理财品种,是公募产品;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带有一定的私募性质,它目标群多为中高端客户。券商设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而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
券商集合计划的股票投资下限最低可以为0,而基金都有持仓下限,尤其是股票型基金的最低持仓下限为80%。
3、范围不同
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很大,囊括了大部分的 信托业务和委托理财业务。信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 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在法律上要求较为严格,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百度百科-基金
百度百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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