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是什么意思

2024-05-04 18:57

1.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是什么意思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你说非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会有这种权利吗?也有可能有,只要公司章程里也这么规定,董事会当然就有权力,但公司章程是股东会/股东大会制定的,大股东怎么可能给董事会这种对抗大股东的权力?要不是上市公司必须这么约定,哪个大股东也不会同意类似规定的。但《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所以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设置这样的规定。

例子呢~我就举不出来了,我也没仔细找过执行了这条规定的例子。如果你要问啥意思嘛,我不了解你到底对这条规则的哪个点不懂。这条制度规定,3种人具有某个权力,什么权力呢?就是他们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同意的股东就不用投票了,由这3种人全权代理,那么这3种人就能够拥有很多投票权,足以对抗大股东,在股东大会投票的时候形成强大的力量。再就是3种人都是谁,第一是董事会,第二是独立董事、第三是符合条件的股东(目前证监会暂无规定)。

这个制度除了制约大股东以外,还可以使股东大会达到召开和审议的条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出席、投票达不到一定比例是不能召开的,所以需要有人来征集投票权,这样股东大会就能召开了,投票比例也能达到了,但公司自己不能征集投票权,所以必须有第三方来进行征集,这“第三方”就是董事会、独立董事和股东。
还有不懂的,可以再问我。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是什么意思

2. 持公司35%的股份是第一大股东,可否使用一票否决权?


3. 为什么企业当中持股5%以上的股东才有参与企业经营与投票的权利

您好,亲,股东大会有权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股东的提案。5%是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3%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摘要】
为什么企业当中持股5%以上的股东才有参与企业经营与投票的权利【提问】
您好,亲,股东大会有权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股东的提案。5%是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3%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回答】
当股东占公司5%以上的股份,这意味着已经触达了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因为证券法规定达到5%及以上,需披露权益变动书。【回答】
一般来说持股小于5%的都是股东,因为一旦达到5%的界限就称为举牌,需要特别公告,而且有资格推举自己的人进入董事会参与日常经营决策,而其他中小股东只能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回答】
5%是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有参加股东大会和进行表决的权利,有纰漏股份增持或减持的的义务。控股股东还有参加董事会,提出决策议案意向,出任董事长的权利,提名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名单的建议权。【回答】

为什么企业当中持股5%以上的股东才有参与企业经营与投票的权利

4. 请求的主体须为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请求解散公司事关公司的前途命运,为此既要防止多数派股东的专横,也要防止个别股东滥用诉权。我国参照国际立法惯例,规定了享有请求权股东的持股比例,确立有权请求解散公司的股东应当符合当时持股原则,即在法定解散事由发生时而且在诉讼过程中仍应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根据任何人不能从过错中获利的法哲学理念,对于就形成公司僵局负有过错的股东排除在请求权主体之外,防止负有过错的股东通过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
一、公司必须陷入僵局,即客观上存在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情形。
造成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原因,一般包括因投资决策错误、市场外部环境的改变、严重违约致公司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股东或管理人员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大股东操纵公司经营决策大权、股东个人因病、死亡、流亡、犯罪、迁居等造成股东合作关系破裂等一切原因所导致的严重困难;不仅包括公司财务严重困难致使公司濒临破产、倒闭的情形,也包括公司管理瘫痪、重大经营决策不能正常进行、中小股东无法行使股东权利等情形。
二、公司僵局的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利益是人各种需要的满足,是十分宽泛的概念。一般来说,股东利益包括股东的基本权益和合理期望,不仅包括股本、股息红利等自益权,而且也应包括表决、查询、监督等共益权。
三、公司僵局不能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解散公司是对公司一种最为严厉的制裁,公司一旦解散就进行清理程序,最终导致公司人格的消亡,由此可能会造成公司商标、商誉、专用技术等无形资产价值的减少,并且涉及到内外部众多法律关系的协调,因此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是将司法解散公司作为解决公司僵局不得以的手段而规定在法律之中。解决公司僵局的其他途径并不指程序意义上的替代审判纠纷解决机制,而主要指避免解散公司的解决公司僵局的某些救济方式,如强制股份收买,即法院判令一方股东以合理的价格收买另一方股东的股权、股份,从而达到另一方股东退出公司、解决公司僵局的目的;此外还有变更公司章程、撤销公司决议或行为、允许股东提起不公平妨碍之诉等方式。

5. 持公司35%的股份是第一大股东可否使用一票否决权

如果持有34%的公司股权就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 ,所以拥有公司35%的股份完全有这个权利。一般持有限责任公司34%-49%这个区间段的股权持有称之为相对控制权 ,公司法规定, 拥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 就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解散、变更公司形式这些权利!

 我们所说的一票否决权指持有公司股份超过三分之一,也就是高于33.4%, 那么拥有35%的股份已经超过了33.4%的规定,完全有一票否决权。如果拥有公司66.7%以上的股份,就对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而拥有33.4%的表一票否决权,就意味着只要不同意,公司的重大事项就无法通过。 

当然有一票否决权并不是能够否决公司的一切决定,一票否决权只能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一票否决,比如像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兼并、收购、解散、清算等等这些事, 但是其他的比如买一些办公用品,公司的一些琐碎杂事都没有这个权利,所以一票否决权也是有限制的。

想要对公司的一切事物都有发言权,那就必须是拥有67%的股份,67%的股份在公司里就相当于 100% 的权力,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重大决策, 如果只拥有30%的股份, 只能拥有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的权利。在现实中, 持34%至51%之间的股份时, 可以在协议里约定一致行动目标,以及各相关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条款,基本可以实现控制公司的目的。 当然这是说和别的小股东联合起来,就能在公司里拥有更大的权利。

持公司35%的股份是第一大股东可否使用一票否决权

6. 怎么理解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职权“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股东的提案”这句话?

表决权和股份是两个概念,很多天使投资人占股权很多,但是是没有表决权的,股份和表决权章程是可以自行约定的。你可以把这句话简化为“审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股东的提案”。即占表决权5%以上股东的提案都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都是修饰语。

注意不是总股本的5%,而是占有表决权的5%以上的股东,就是总表决权的5%。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这是没有发行出去的股份,即没有财产所有权(即没有出资)作为对价,是“空股”,所以其没有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