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有哪些效力

2024-05-20 14:31

1. 股权质押有哪些效力

(一)对质权人的效力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
2、物上代位权。股权因其他原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3、质权保全权。质物有贬值毁损的可能时,质权人可以提前处置质物。
(二)对出质人之效力
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有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余额返还请求权等权利。
一、担保公司放弃抵押物是什么后果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什么权利可以质押
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股权质押有哪些效力

2. 股权质押的效力有哪些

(一)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但各国的立法大都有关于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
(二)对质物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质物。即出质股权。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当然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
(三)对质权人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第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第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从理论上讲,质权以交付占有为设立要件,这就排除了出质人再就质物设立质权的可能性,但依外国的立法例,质物的移转占有,不以现实交付为限,而允许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这些变相占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以上质权成为可能。第三,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之孳息,有优先受偿权。
2、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
3、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对股权质权,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尤其对股票,此倾向更甚。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确保其债权的安全极为重要。
(四)对出质人之效力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后,该股权作为债权之担保物,在其上设有担保物权,出质人的某些权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质人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其股东地位并未发生变化,故而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以下权利: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对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究竟由谁行使。
2、新股优先认购权。在股权的诸多权能中,包含新股优先认购权,该权能属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是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享有的一个优先权,非股东不能享有。所以在股权质押期间,该权能仍属于出质人享有。
3、余额返还请求权。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出质人的义务,在股权质押期间,主要为非取得质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3. 股权质押有哪些效力

 现如今市场经济发展迅速,担保物权的形式多种多样。股权作为质押标对债权进行担保的融资方式是比较常见的。因此,出现了这样一种担保方式,它究竟有哪些效力。下面我将介绍一下,希望帮助到大家。
    
    
  股权质押的效力是股权质押制度的重要内容。它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的范围中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于质押股权上存在的一些权利限制和影响。
    
  第一,是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
    
  因为法律并没有作特别的规定,所以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权相同,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关于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关于质押担保范围,各国立法中都有规定,主要是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债权的费用及违约金。关于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一方面的作用是作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的参考,或提供范本;另一方面的作用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约定不明或为作约定时,提供援助。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是任意性规范的,当事人在约定中可增也可删,就算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担保范围作的约定与法律不一致,也要按其约定。
    
  第二,是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指的是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的权利和义务。股权质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1)优先受偿权。这对于质权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权利,质权人可享受对出质股权价值的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二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2)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也称预行拍卖质物权。指的是如果质物将要败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以致于损害质权人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由于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股权价值极易受到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后发生重大改变,尤其对于股票。因此质权保全权这项权利对于股权质权人的债权安全非常重要。
    
  (3)物上代位权。如果出质股权损失或者有其他原因必须要有赔偿金或者代替物,那么质权应给予该赔偿金或代替物。法律上也有明文规定,中国的《担保法》第73条明确规定,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第三,是对质物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主要包括:
    
  (2)质物。也就是出质股权。因为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所以它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
    
  (2)率息。也就是出质股权产生的利益。主要指的是股息、红利、以及公司的盈余分配。   
    
  第四,是对出质人的效力。
    
  出质人的一些权利会因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后,股权上没有担保物权而受到限制,不过出质人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所以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享有以下权利: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关于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国外有不同的的立法例子,比如法国的立法认为出股权的表决权应该由出质人行使。
    
      (2)新股优先认购权。该权利属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是股东享有的一个优先权,非股东是不享有的。
    
      (3)余额返还请求权。股权质权实现之后,在清偿债权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是有剩余的,出质人有权对质权人作出返还请求。出质人在股权质押期间没有取得质权人的同意,是不得转让出质股权的。
    
  以上就是对股权质押效力的阐述,如果想要真正了解股权质押的相关知识,除了以上内容,还应了解相关的法律。

股权质押有哪些效力

4. 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股权质押的效力如下:1、合同中约定的对于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效力;2、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3、出质人对于出质的股权享有表决权等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 公司股权质押的效力

法律分析:股权质押的效力如下:1、合同中约定的对于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效力;2、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3、出质人对于出质的股权享有表决权等权利。有关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公司股权质押的效力

6. 股权质押有哪些效力

(一)对质权人的效力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2、物上代位权。股权因其他原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3、质权保全权。质物有贬值毁损的可能时,质权人可以提前处置质物。(二)对出质人之效力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有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余额返还请求权等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7. 股权质押有哪些效力

(一)对质权人的效力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2、物上代位权。股权因其他原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3、质权保全权。质物有贬值毁损的可能时,质权人可以提前处置质物。(二)对出质人之效力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有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余额返还请求权等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股权质押有哪些效力

8. 股权质押是否有效

股权质押有效。在我国股权质押后原则上不可以转让。除非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只有可以转让的股权才能够质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并不改变股权的所有权。
一、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何时生效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有: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
2、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由此可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股权质押是登记生效。
二、公司的股票质押如何设定的?
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三、公司股权质押的执行方式有哪些
公司股权质押的执行方式如下:
1、首先要查询公司类型是否符合股权质押类型,具体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股权质押出质人填写《股权质押设立申请表》,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质权合同、质权人、质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到股权质押相关机关提交材料,或在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提前预约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
4、到投资服务大厅领取股权质量通知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