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的介绍

2024-05-18 17:16

1. 再保险的介绍

再保险(reinsurance),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1。转让业务的是原保险人,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人。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

再保险的介绍

2. 再保险的概述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Original insurer)或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Reinsurer),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支付的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Reinsurance commission)或分保手续费。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Retrocession)或再再保险,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危险单位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危险单位的划分既重要又复杂,应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决定。其划分关键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一定和保单份数相等同,但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危险单位划分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甚至影响到被保险人的利益,因而是再保险实务中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中国《保险法》第101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自留额与分保额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对其进行分配。分出公司根据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额;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分保额,或分保责任额或接受额。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以保额为基础计算,也可以以赔款为基础计算。计算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方式不同。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用百分率或者绝对数表示。根据分保双方承受能力的大小,自留额与分保额均有一定的控制,如果保险责任超过自留额与分保额的控制线,则超过部分应由分出公司自负或另行安排分保。为了确保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定性及其偿付能力,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将再保险的自留额列为国家管理保险业的重要内容。中国《保险法》第99条、第100条也有类似规定。

3. 再保险的发展

再保险最早产生于欧洲海上贸易发展时期,从1370年7月在意大利热内亚签订第一份再保险合同到1688年劳合社建立,再保险仅限于海上保险。17、18世纪由于商品经济和世界贸易的发展,特别是1666年的伦敦大火,使保险业产生了巨灾损失保障的需求,为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从19世纪中叶开始,在德国、瑞士、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相继成立了再保险公司,办理水险、航空险、火险、建筑工程险以及责任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形成了庞大的国际再保险市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中国家的民族保险业随着国家的独立而蓬勃发展,使国际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20世纪末,世界各国的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部门,无论规模大小都要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依据大数法则及保险经营财务稳定性的需要,在整个同业中分散风险,再保险已成为保险总体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2013年专业保险机构再保费收入  1238亿元,占全球市场2%  2014年原保险保费收入2.02万亿元

再保险的发展

4. 什么是再保险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再次保险的行为。
 
 转让业务的是原保险人,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人。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
 
 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Original insurer)或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Reinsurer),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
 
 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支付的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Reinsurance
 
 commission)或分保手续费。
 
 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Retrocession)或再再保险,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危险单位的划分既重要又复杂,应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决定。其划分关键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一定和保单份数相等同,但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危险单位划分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甚至影响到被保险人的利益,因而是再保险实务中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中国《保险法》第101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自留额与分保额
 
 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对其进行分配。分出公司根据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额;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分保额,或分保责任额或接受额。
 
 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以保额为基础计算,也可以以赔款为基础计算。计算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方式不同。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用百分率或者绝对数表示。
 
 根据分保双方承受能力的大小,自留额与分保额均有一定的控制,如果保险责任超过自留额与分保额的控制线,则超过部分应由分出公司自负或另行安排分保。为了确保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定性及其偿付能力,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将再保险的自留额列为国家管理保险业的重要内容。中国《保险法》第99条、第100条也有类似规定。
 
 发展
 
 再保险最早产生于欧洲海上贸易发展时期,从1370年7月在意大利热内亚签订第一份再保险合同到1688年劳合社建立,再保险仅限于海上保险。
 
 17、18世纪由于商品经济和世界贸易的发展,特别是1666年的伦敦大火,使保险业产生了巨灾损失保障的需求,为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从19世纪中叶开始,在德国、瑞士、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相继成立了再保险公司,办理水险、航空险、火险、建筑工程险以及责任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形成了庞大的国际再保险市场。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中国家的民族保险业随着国家的独立而蓬勃发展,使国际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20世纪末,世界各国的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部门,无论规模大小都要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依据大数法则及保险经营财务稳定性的需要,在整个同业中分散风险,再保险已成为保险总体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几种情况
 
 从再保险关系形成过程来看,再保险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再保险的双方都是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简称为直接保险公司,下同),一方将自己直接承揽的保险业务的一部分分给另一方。参与分保的双方都是直接公司,前者是分出公司,后者是分入公司。
 
 二是双方都是直接保险公司,二者之间互相分出分入业务。这种分保活动称为相互分保,双方互为分出、分入公司。
 
 三是参与分保活动的双方,一方是直接保险公司,另一方是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即只能接受分保业务,不能从投保人处接受直接保险业务),前者把自己业务的一部分分给后者,后者则分入这部分业务。在这种情况下,直接保险公司是分出公司,再保险公司是分入公司。
 
 四是参与分保业务的双方,一方是直接保险公司,另一方是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将自己分入的保险业务的一部分,再分给直接保险公司,直接保险公司则分入这部分业务。在这里,再保险公司为分出公司,而直接保险公司则为分入公司。
 
 五是参与分保业务的双方都是再保险公司,一方将自己分入的一部分保险业务再分给另一方,另一方则分入这部分业务。前者为分出公司,后者为分入公司。
 
 六是两个再保险公司之间相互分保,即相互转分保。
 
 以上各种分保业务形式,在各种类型的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渗透,错综复杂,范围广泛的保险经济关系的网络和体系,使保险市场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分类
 
 首先,按责任限制分类,再保险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之间订立再保险合同,按照保险金额,约定比例,分担责任。对于约定比例内的保险业务,分出人有义务及时分出,分入人则有义务接受,双方都无选择权。
 
 在比例再保险中,又可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以及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业务范围内,将每一笔保险业务按固定的再保险比例,分为自留额和再保险额,其保险金额、保险费、赔付保险金的分摊都按同一比例计算,自动生效,不必逐笔通知,办理手续。
 
 溢额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先确定自己承保的保险限额,即自留额,当保险业务超出其自留额而产生溢额时,就将这个溢额根据再保险合同分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根据双方约定的比例,计算每一笔分入业务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分摊的赔付保险金数额。
 
 在非比例再保险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协商议定一个由原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额度,在此额度以内的由原保险人自行赔付,超过该额度的,就须按协议的约定由再保险人承担其部分或全部赔付责任。非比例再保险主要有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过赔付率再保险两种。
 
 其次,按照安排方式分类,再保险可分为临时再保险(Facultative Reinsurance)、合约再保险(Treaty
 
 Reinsurance)、预约再保险(Facultative Obligatory)。
 
 关系区别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正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因此,原保险和再保险是相辅相成的,它们都是对风险的承担与分散。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延续,也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
 
 2.保险标的不同
 
 3.合同性质不同
 
 再保险具有两个重要特点:
 
 第一,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5. 再保险,保险的保险

很多消费者可能听过这么一个词,再保险。从而感到奇怪,市面上那么多保险产品,似乎从来没有看见过这个产品。这也是自然,再保险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今天,就让我为大家科普一下,什么是再保险。
再保险是什么
再保险也叫分保,指的是保险公司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向其他的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的行为。原保险公司转让业务,再保险公司接受分保业务。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公司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保险公司哪家强,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最新榜单!全国十大保险公司排名
再保险种类
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以保险金额为基础,保险公司自留一部分,分入其他保险公司一部分,所以也有金额再保险之称。这部分金额的比例是双方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时的依据。
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又叫超过损失再保险,以赔款或损失确定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双方当事人的责任。非比例再保险对原保险公司赔款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再保险公司对超过部分的责任负责,所以又叫第二危险再保险,用来表示责任的先后。
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又叫任意再保险、临分业务,指的是原来的保险公司与与再保险公司之间,平时没有再保险合同存在,当出现特定的保险业务,比如巨额风险、或超出一定限额的个别保险业务,原保险公司需要分保,临时与再保险公司商量,有关的事宜也是临时决定的再保险。
再保险有哪些情况
从再保险关系形成过程来看,再保险有以下几种情况:
1.再保险的双方保险公司都是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中一方将资金的保险业务分给另一方。
2.再保险的双方保险公司都是直接保险公司,两个公司之间互相分出分入业务。这种方式也叫相互分保,双方互为分出、分入公司。
3.再保险的双方保险公司一个是直接保险公司,另一个是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前者把自己业务的一部分分给后者,后者则分入这部分业务。
4.再保险的保险公司中,有多个保险公司。其中一方是直接保险公司,另一方是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又将自己分到的保险业务分给其他的直接保险公司,这时候,其他的直接保险公司为分入保险公司。
5.再保险的双方保险公司都是再保险公司,一方把自己分入的部分保险业务再分给另一方,另一方则分入这部分业务。
6.再保险的双方保险公司都是再保险公司,二者相互分保,即相互转分保。

再保险,保险的保险

6. 什么叫再保险

再保险也叫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进行再保险,可以分散保险人的风险,有利于其控制损失,稳定经营。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建立的。在再保险关系中,直接接受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也叫再保险分出人;接受分出保险责任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接受人,也叫再保险人。再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通过订立再保险合同确立的,再保险合同的存在虽然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但两者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存在的合同,所以再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原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混淆。  
    再保险的具体形式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类。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之间订立再保险合同,按照保险金额,约定比例,分担责任。对于约定比例内的保险业务,分出人有义务及时分出,分入人则有义务接受,双方都无选择权。在比例再保险中,又可以分为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业务范围内,将每一笔保险业务按固定的再保险比例,分为自留额和再保险额,其保险金额、保险费、赔付保险金的分摊都按同一比例计算,自动生效,不必逐笔通知,办理手续。溢额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先确定自己承保的保险限额,即自留额,当保险业务超出其自留额而产生溢额时,就将这个溢额根据再保险合同分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根据双方约定的比例,计算每一笔分入业务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分摊的赔付保险金数额。在非比例再保险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协商议定一个由原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额度,在此额度以内的由原保险人自行赔付,超过该额度的,就须按协议的约定由再保险人承担其部分或全部赔付责任。非比例再保险的保险费率由双方当事人议定。

7. 再保险 现状分析

2010年世界经济整体将实现恢复性的缓慢增长。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好转,新兴市场的保险需求正在增长,保险业的并购活动在未来数年可能会急剧增加,随着市场的自由化,跨领域投资将继续增加。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再保险业务呈现出稳步上升的发展态势。1979年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与此同时,再保险业务也重新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2003年,中国再保险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革,并于2003年8月18日正式更名为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由中再集团作为主要发起人并控股,吸收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共同发起并成立了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外资及香港的再保险公司也陆续在中国内地成立分支机构,积极拓展国内业务,并与各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
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可以预见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再保险市场的潜在需求将不断高涨。
另一方面,大陆市场仍然处于发展、培育、整顿、无序、非理性竞争间断,保险载体仍在增加,车险出现盈利现象又掩盖了一些市场问题,致使非车险业务风险费率没有上行迹象,常规业务的费率继续下降挂靠国企行业的中介机构增加,利用行业性垄断力,加剧了费率下降的同时扩展了诸多风险,对保险和 再保险业务形成了较大的潜在隐患,利润空间也较小。
分公司在再保险行业中既具备一定的优势,也存在很大不足。其优势在于:具备良好的背景,总公司的国际保险市场经验为国内市场的拓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05年随着北京办事处的成立,中国市场策略开始运作,数年的发展也积累了对于国内市场的了解,与人保和太平的长期良好协作关系为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劣势:公司08年末成立,09年业务才开始,其各项制度的实施及运行尚需不断协调;再保险行业市场多变,竞争较为激烈,分公司由于业务规模较小,占领市场份额不大,存在一定竞争劣势。

再保险 现状分析

8. 再保险的几种情况

从再保险关系形成过程来看,再保险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再保险的双方都是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简称为直接保险公司,下同),一方将自己直接承揽的保险业务的一部分分给另一方。参与分保的双方都是直接公司,前者是分出公司,后者是分入公司。二是双方都是直接保险公司,二者之间互相分出分入业务。这种分保活动称为相互分保,双方互为分出、分入公司。三是参与分保活动的双方,一方是直接保险公司,另一方是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即只能接受分保业务,不能从投保人处接受直接保险业务),前者把自己业务的一部分分给后者,后者则分入这部分业务。在这种情况下,直接保险公司是分出公司,再保险公司是分入公司。四是参与分保业务的双方,一方是直接保险公司,另一方是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将自己分入的保险业务的一部分,再分给直接保险公司,直接保险公司则分入这部分业务。在这里,再保险公司为分出公司,而直接保险公司则为分入公司。五是参与分保业务的双方都是再保险公司,一方将自己分入的一部分保险业务再分给另一方,另一方则分入这部分业务。前者为分出公司,后者为分入公司。六是两个再保险公司之间相互分保,即相互转分保。以上各种分保业务形式,在各种类型的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渗透,错综复杂,范围广泛的保险经济关系的网络和体系,使保险市场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