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13 16:04

1.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一、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二、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三、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订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2.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分析: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四)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超越授权,应视越权行为性质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要实现权责一致。主要负责离开现职时,必须要有上级部门做出的离任审计报告。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九条 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四)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超越授权,应视越权行为性质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要实现权责一致。主要负责离开现职时,必须要有上级部门做出的离任审计报告。

3. 银行授权授信的暂行办法

 总 则第二条 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商业银行总行。受权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第九条 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二)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三)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四)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超越授权,应视越权行为性质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要实现权责一致。主要负责人离开现职时,必须要有上级部门做出的离任审计报告。第十条 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实行区别授信。(二)应根据不同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贷款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三)应根据各地区的金融风险和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对各地区和客户的授信额度。(四)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当地及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和银行提供贷款的能力,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和实际贷款总额。授信额度不是计划贷款额度,也不是分配的贷款规模,而是商业银行为控制地区和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贷款额度。 授权、授信的方式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分为基本授权、授信和特别授权、授信两种方式。基本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经营所规定的权限。特别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特殊业务,包括创新业务、特殊融资项目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业务所规定的权限。基本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每个地区、客户的基本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特别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特殊需要,对特殊融资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授信。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授权分为直接授权和转授权两个层次。直接授权是指商业银行总行对总行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和管辖分行的授权。转授权是指管辖分行在总行授权权限内对本行有关业务职能处室(部门)和所辖分支行的授权。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授权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转授权不得大于原授权。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授权、授信,应有书面形式的授权书和授信书。授权人与受权人应当在授权书上签字和盖章。第十五条 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授权人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二)受权人全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三)授权范围;(四)授权期限;(五)对限制越权的规定及授权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前款规定适用于转授权书。第十六条 授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授信人全称;(二)受信人全称;(三)授信的类别及期限;(四)对限制超额授信的规定及授信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授权书和授信书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同级管辖行备案。涉及外汇业务的授权书和授信书,应报外汇管理局同级管辖局备案,转授权还应同时报商业银行总行备案。第十八条 条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须向其出示授权书或授信书,双方应按授权书和授信书规定的授权、授信范围签订合同。 授权、授信的范围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总则中所确定的原则,具体规定授权、授信的范围。第二十条 基本授权的范围包括:(一)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二)同业资金融通权限;(三)单笔贷款(贴现)及贷款总额审批权限;(四)对单个客户的贷款(贴现)额度审批权限;(五)单笔承兑和承兑总额审批权限;(六)单笔担保和担保总额审批权限;(七)签发单笔信用证和签发信用证总额审批权限;(八)现金支付审批权限;(九)证券买卖权限;(十)外汇买卖权限;(十一)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十二)辖区内资金调度权限;(十三)利率浮动权限;(十四)经济纠纷处理权限;(十五)其他业务权限。第二十一条 特别授权的范围包括:(一)业务创新权限;(二)特殊项目融资权限;(三)超出基本授权的权限。第二十二条 基本授信的范围应包括:(一)全行对各个地区的最高授信额度;(二)全行对单个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三)单个分支机构对所辖服务区的最高授信额度;(四)单个营业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单个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五)对单个客户分别以不同方式(贷款、贴现、担保、承兑等)授信的额度。第二十三条 各商业银行应建立对客户授信的报告、统计、监督制度,各行不同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同一地区及同一客户的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全行对该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第二十四条 特别授信范围包括:(一)因地区、客户情况的变化需要增加的授信;(二)因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市场的变化,超过基本授信所追加的授信;(三)特殊项目融资的临时授信。第二十五条 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各地区及客户特别授信的监督管理,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在基本授信范围以外的附加授信,必须事先经其总行批准。 授权、授信的期限、调整与终止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总行应根据总则中确定的授权、授信原则,建立对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各地区及客户进行综合考核的指标体系,根据其有关指标考核情况,及时调整授权。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授权和授信的有效期均为1年。第二十八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授权人应调整以至撤销授权:(一)受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二)受权人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四)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调整;(五)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前款规定适用于转授权。第二十九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原授权应终止:(一)实行新的授权制度或办法;(二)受权权限被撤销;(三)受权人发生分立、合并或被撤销;(四)授权期限已满。第三十条 在授信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况,商业银行应调整直至取消授信额度:(一)受信地区发生或潜伏重大金融风险;(二)受信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三)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四)货币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五)企业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分立、合并、终止等);(六)企业还款信用下降,贷款风险增加;(七)其他应改变授信额度的情况。第三十一条 在授权、授信有效期内,商业银行对授权、授信进行调整或授权、授信终止,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同时将新的授权书或授信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涉及外汇业务授权、授信的调整或终止时,应同时报外汇管理局同级机构备案。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任免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时,如果授权范围等内容不变,原授权书及转授权书继续有效。 授权、授信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监督各商业银行制定和实施授权、授信制度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授权、授信制度的检查。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法律部门,应负责本行授权、授信方面的法律事务。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每年必须至少一次对其内部授权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要把检查监督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执行授权、授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并有权对调整授权提出意见。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其总行,商业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管辖行,每个季度应报送授权、授信实施及风险情况的报告。临时发生超越授权和重大风险情况,应及时快速上报。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制定授权、授信制度应与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相协调,形成权责一致、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内部控制制度。 罚 则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督促商业银行,对受权人超越授权范围从事业务经营的行为,视越权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下列处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限期纠正或补救;(四)停办或部分停办业务;(五)调整或取消授权;(六)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1年至终生在金融机构的任职资格。第四十一条 如授权不明确,受权人未经请示擅自开展业务活动,造成经济损失,应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银行授权授信的暂行办法

4. 银行授权授信的附则信息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对其境外分支机构,应根据我国和驻在国(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另行授权,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授信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5. 商业银行的授权分为

商业银行的授权分为: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银行授权是指当持卡人所进行的交易金额超过发卡银行规定的特约商户限额,或取现限额,或经办人对持卡人所持银行卡有怀疑时,由特约商户或代办银行向发卡银行征求是否可以支付的过程。
直接授权:是指总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和管辖分行、直属办事处的授权。
转授权:字面意思是丙授权给乙,乙把部分或全部授给丁,就是转授权。也可叫转委托。
转托代理的条件:
1、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2、复代理人的代理权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3、转委托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由被代理人追认。

商业银行的授权管理应包括:
1.明确规定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
2.制定统一的标准化销售服务教程,提高分支机构的销售服务质量。
3.统一信息技术系统和平台,确保客户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客户资金安全。
4.建立清晰的报告路线,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5.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核对、现场核查、风险评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风险。

商业银行的授权分为

6. 商业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定义如下:1、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指的是商业银行针对最高授信额度的管理制度的相关法律条款。统一授.信指的是银行按照程序和制度对某一客户或者地区同意确定授信额度之后,加以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完成统一授信之后,企业可以在不超额且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快速循环使用授信资金。2、通过统一授信管理,银行可以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完成统一授信之后,企业可以在满足条件时便捷使用授信资金,但是这并不能确保某些金融诈骗现象的出现,因此银行实行了统一授信管理。3、通过统一授信管理,可以相应地控制.企业出现多头授信、盲目授信的情况,从而维护银行自身信用资金的稳定,同时也有利于银行筛选优质客户,调整授信资金的投向,方便银行自身业务的开展和稳定。拓展资料关于商业银行1)商业银行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2)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英国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具有放贷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此种经营模式对银行来说比较安全可靠。另一种是德国式,其业务是综合式。商业银行不仅融通短期商业资金,而且还融通长期固定资本,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3)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货币、资金,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范围不是生产流通领域,而是货币信用领域,商业银行不是直接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而是为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4)商业银行作为特殊银行,首先在经营性质和经营目标上,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同。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在经营过程中讲求营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不受政府行政干预。

7.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的介绍

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的工作过程为主线,主要介绍了授信业务的操作流程设计项目,包括授信业务申请与受理、授信业务调查、授信业务审查与审批、授信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等。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的介绍

8. 银行授信原则是什么?

授信是指
商业银行
向
非金融机构
客户
直接提供的
资金
,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
贷款
、贸易融资、
票据
融资、
融资租赁
、透支、各项
垫款
等
表内业务
,以及票据承兑、开出
信用证
、
保函
、
备用信用证
、信用证
保兑
、
债券
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
追索权
的
资产
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
信用
向
第三方
作出保证的行为。
授信按
期限
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
项目融资
、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