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5-17 09:43

1.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以下简称“机场建设费”)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项用于机场建设的政府性基金。第二条 机场建设费征收的范围和标准为:乘坐国内民航班的中外旅客每人50元人民币,乘坐国际和地区民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每人70元人民币(不含旅游发展基金)。第三条 机场建设费由各机场负责代收,在“应上缴机场建设费”科目中单独核算。第四条 机场建设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五条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直属机场,各省(区)管理局、各单列机场应按月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机场建设费的征收情况,由专员办开具一般缴款书,按财政部门指定的预算科目,每月8日前全额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由地方直接管理的虹桥、厦门、深圳、珠海、三亚、襄樊等机场应按月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机场建设费的征收情况,由专员办开具一般缴款书,每月8日前按财政部指定的预算科目,50%缴入中央国库,50%缴入地方国库。第六条 缴入国库的机场建设费按以下办法拨付: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的机场建设费由民航总局向财政部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根据机场建设费入库进度办理拨付手续:民航总局收到机场建设费后,根据国办发[1995]57号文件精神,民航总局集中部分作为全国机场建设的调控资金,机场留成部分,由民航总局下拨机场,由各机场与当地政府协商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的机场建设费,由各地方机场向所在地财政厅(局)提出拨款申请,各地财政厅(局)根据机场建设费入库进度办理拨付手续。第七条 机场建设费(扣除按规定允许作为费用列支的部分)作为国家对机场建设费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投入。第八条 机场建设费实行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民航总局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国家规定编制下年度机场建设费收支计划,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编制上年度机场建设费收支决算报财政部审批。由地方直接管理的机场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下年度机场建设费收支计划,报当地财政厅(局)批准后实施;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编制上年度机场建设收支决算报当地财政厅(局)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有关机场建设费收支的财务月报、年度预决算报表格式和编报说明由财政部商民航总局另行制定。第九条 机场建设费专项用于机场建设,主要包括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机场围界、安全和消防设施及设备、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建设以及用于归还上述建设项目的贷款本息支出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第十条 各机场在收取机场建设费时,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管理暂行规定》([94]财综字130号),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新票据使用时间另行通知)。第十一条 机场建设费建设项目的投资安排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和程序办理。第十二条 机场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民航总局等部门的监督。为保证机场建设费及时足额入库和合理使用,日常的征收入库和使用监督工作分别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任何地方及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机场费和擅自扩大机场费使用范围,违反者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 机场建设费收费标准

国内航班机场建设费50元/人,800km(含)以下航线征收燃油附加费,800km以上航线征收燃油附加费20元、40元。
机场建设费和燃油税。你必须在你停留的每个机场支付机场建设费和燃油税。比如深圳直飞哈尔滨机场的建设费加燃油,税150。但如果深圳-上海-哈尔滨,机场建设费加燃油税一共是300元。
注意:
本来买机票就要再买一次机场建设费。为方便旅客乘坐航班,提高机场运行效率,财政部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已发出通知。
从2004年8月1日起,旅客在9月1日(含9月1日)以后从境内机场购买国内、国际及港澳航班机票时,随机票一并缴纳机场管理建设费。机场管理建设费在机票价格之外单列项目反映,其收取范围和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在中国,国内机场建设费首先在温州永强机场收取。原因是温州机场不是国家投资的,而是温州人自己在“不等不靠”的温州精神下投资的。后来国内机场也有了各自盈利的机场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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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机场建设费是怎么收的

2022机建费和燃油费新规定:
成人旅客:800公里(含)以下航线每位旅客收取50元燃油附加费,800公里以上航线每位旅客收取100元。按照此次燃油附加费的调整,在不包括国产飞机免基建费的情况下,成人票国内线出行附加成本将从100元起步,800公里以上的航线,机场建设费加上燃油费将达到150元。

来源简述
原来买机票的时候要另外买一张机场建设费,为方便广大旅客乘机,提高机场运营效率,财政部、中国民航总局已发出通知,从2004年8月1日起,旅客购买九月一日(含九月一日)以后从中国境内机场起飞的国内、国际和港澳地区航班机票时,一并随机票缴纳机场管理建设费。机场管理建设费在机票价外单列项目反映,其征收范围和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机场建设费是怎么收的

4.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阶段。第五条 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第六条 运输机场工程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
  (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三)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
  (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
  (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除上述的民航专业工程外的其他工程为非民航专业工程。第二章 运输机场选址第七条 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航总局关于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的有关要求。第八条 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市规划发展相协调;
  (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
  (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
  (四)满足文物保护及环境保护等要求;
  (五)占用良田耕地少,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第九条 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按照运输机场的基本条件提出两个或三个预选场址,并从中推荐一个场址。第十条 运输机场选址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的内容及深度进行审核,并在20日内向民航总局上报审核意见及选址报告一式8份;
  (三)民航总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对预选场址组织现场踏勘及专家评审,并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和评审意见提出对选址报告的修改要求;
  (四)民航总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选址报告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初审意见后2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场址审查意见。第三章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第十一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未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境外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可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境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第十二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并应提出两个或三个综合比较方案。第十三条 新建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改建或扩建运输机场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前期工作。第十四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规划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各设施系统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发展需求。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5.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对全国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进行有效的管理,根据国务院1986年4月6日发布的《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运输机场是指从事航空运输活动也可用于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通用航空机场是指专门用于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各机场按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的有关标准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第三条 民航局在民用机场管理方面负责:
  1.领导、检查全国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
  2.颁发、吊销飞行区等级为4C和4C以上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3.给予机场管理机构以较高的奖励和较重的处罚;
  4.统一对外公布国际机场的开放使用,提供国际机场资料;
  5.审批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第四条 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在民用机场管理方面负责:
  1.领导、检查本地区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
  2.受权颁发、吊销本地区内飞行区等级为3D和3D以下的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并报民航局备案。
  对本地区内飞行区等级为4C和4C以上机场的使用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报民航局审批、颁发;
  3.掌握、检查本地区内民用机场的适用性。每年至少普遍检查一次,12月底前向民航局提出书面报告;
  4.协调、处理本地区内民用机场在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
  5.按规定权限奖励和和处罚本地区内的机场管理机构;
  6.审核本地区内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报民航局审批;
  7.掌握本地区内民用机场的资料。第五条 中国民航省(区、市)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区、市)局]在机场管理方面负责:
  1.指导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
  对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的使用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资件进行校核、转报;
  2.掌握、检查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的适用性,每年至少普遍检查二次。每半年向管理局报告一次;
  3.向管理局提出给予机场奖励或处罚的建议;
  4.协调、处理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在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
  5.积累、完善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的资料,适时更新、上报。第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和中国通用航空公司对其所属机场的管理,除《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民航局颁发外,其余比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二章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各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1.保证所管机场设施持续处于适用状态,保障机场安全、正常地运行;
  2.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3.制定机场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防措施,维护机场的治安秩序;
  4.管理机场的土地、房屋以及供水、供电、供暖等生产生活设施;
  5.拟订本机场的《机场管理细则》和《机场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
  6.负责与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签订机场使用协议,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7.积极改善机场条件,提高机场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
  8.拟订机场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9.编制机场资料,及时修改、补充,并向上级备案。第二章 运输机场的管理第八条 运输机场开放使用必须持有《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并遵守规定的使用范围。第九条 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机场飞行区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因情况特殊,不能完全满足标准者,应有保障飞行安全的措施,并载入《机场使用细则》中。对飞行区的设施、设备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胜任的管理人员,能保障飞行区经常处于适用状态。
  2.具有与本机场飞行任务相适应的航管、通讯、导航、气象等设施,并有完整的工作制度,配有足以胜任的工作人员。
  3.具有与客货运输任务相适应的服务设施、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医疗救护能力和工作制度。
  5.具有处理紧急情况的应急措施。第十条 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须向省(区、市)局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四份。未设省(区、市)局的地方,向管理局申报。
  1.《民用机场使用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2.修建该机场的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机场试飞合格文件;
  3.机场资料册(格式和填写说明见附件);
  4.机场管理细则;
  5.机场使用细则;
  6.机场应急救援措施。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6. 国内航线机场建设费

国内航班机场建设费50元/人,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费20元/人,800公里以上航线40元/人。
  机场建设费和燃油税。 必须在您停留的每个机场支付机场建设费和燃油税。 如:深圳直飞哈尔滨机场建设费加燃油,税为150。但如果是深圳-上海-哈尔滨,机场建设费加燃油税一共是300元。
  注意:
  原来,买机票的时候,必须另外购买机场建设费。 为方便旅客乘机,提高机场运行效率,财政部、中国民航总局已发布通知。
  自2004年8月1日起,旅客购买9月1日(含9月1日)后在中国境内机场起飞的国内、国际及港澳客票,随票支付机场管理建设费。 机场管理建设费在机票之外单独体现,其征收范围和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在中国,国内机场建设费首先在温州永强机场收取。 原因是温州机场不是国家投资,而是温州人自己,在“不等待、不依赖”的温州精神下,自己投资建设。 后来,国内机场也有机场建设费为自己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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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民用机场建设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民航事业发展及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民用机场建设行业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或各部门、地方、企业为发展民用航空事业而新建、迁建、改扩建的机场建设项目。第三条 民航局对民用机场建设实施行业管理。第四条 机场建设项目需成立项目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筹建处),代表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承担责任。第五条 机场场址由当地政府会同民航地区管理局等单位进行初选,民航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审,国务院、中央军委在审批项目建设书时一同办理。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的编报程序按国办发〔1985〕49号《关于建设机场和合用机场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办理。第七条 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的编报程序按国家计委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工程验收程序按民航局(1988)222号《民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暂行规定》办理。第九条 民航局对民用机场建设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颁发、修订有关民用机场建设的技术经济政策、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定额,并监督执行;
  (二)编制全国民用机场建设中长期及年度计划;
  (三)协同国家计委制定投资计划,并检查协调计划的执行;
  (四)审查机场专业(甲级)设计单位资格,报建设部审批,颁发、中止、吊销机场专业(乙级)直属设计单位证书,审查中外合作设计机场项目的国外设计单位资格和设计范围;
  (五)颁发、中止、吊销直属施工单位、工程承包企业的资格证书;
  (六)检查安全运行条件,颁发、中止、吊销机场使用许可证。第十条 民航局对其他部门、地方、企业所属的新建、改建及迁建的民用机场项目管理以下事项:
  (一)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总参谋部;
  (二)对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的下列部分进行审查:
  (1)机场总体规划;
  (2)飞行区布局;
  (3)公安、消防系统;
  (4)候机楼工艺流程;
  (5)环境评价;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初步设计由民航局审查,小型项目和限额以下项目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并提出意见,报民航局备案;
  (三)对大中型有限额以上项目的开工报告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
  (四)机场建设项目的飞行程序、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气象系统的初步设计及导航台站的台址和频率,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后,报民航局审批;
  (五)对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和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六)工程验收时检查评定飞行区、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气象、公安、消防系统施工质量。第十一条 民航局对其所属的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管理以下事项:
  (一)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总参谋部;
  (二)对中央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对地方投资为主且中央投资已经包死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民航局审批;
  (三)审批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初步设计;
  (四)小型和限额以下具有一定规模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报民航局审批;
  (五)对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的开工报告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小型项目及限额以下项目的开工报告;
  (六)对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和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七)审批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筹建处)机构设置;
  (八)会审军民合用机场建设协议书;
  (九)主持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验收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主持。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民用机场建设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8.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三十七条 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  (二)符合《民用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三十八条 下列运输机场工程应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将审查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一)飞行区土石方、地基处理、基础、道面、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等工程;  (二)航管楼、塔台、雷达塔的土建部分,以及机场通信、导航、气象工程中层数为2层及以上的其他建(构)筑物的土建部分;  (三)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机场油库、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上述运输机场工程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不得实施。  第三十九条 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满足飞行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及规范;  (四)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五)是否达到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  第四十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工作概况;  (二)审查依据和采用的标准及规范;  (三)审查意见;  (四)与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协商的情况;  (五)有关问题及建议;  (六)审查结论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其他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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