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格都普遍低于当前的市场价格?

2024-05-07 13:42

1. 为什么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格都普遍低于当前的市场价格?

 股权激励价格低的原因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以低于股价的条件给予激励对象,将公司的业绩与员工个人收益绑定在一起,实现长期双方共赢。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五节的相关规定,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为什么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格都普遍低于当前的市场价格?

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于A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涉及的行权价格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在授予股票期权时,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 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此外,《管理办法》中规定:
  “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量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
  这里涉及权益价格或数量调整的情况,可能包括配股、缩股、派息、增发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等。
  近两年,随着科创板开板,越来越多的新经济公司来A股上市,监管部门对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也在逐步调整。
  曾经A股主板不允许股权激励跨期执行。拟IPO公司必须确保“股权结构明晰”,这就要求企业在申报前加速行权或终止期权激励计划,最终使得股权激励难以达到理想的作用。
  现在A股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均已接受股权激励的跨期执行。只是对于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有一些较为严格限制。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2020 年 6 月修订)》:
  “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此外,“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A股的股权激励更看重激励的长期性,引导被激励者更长久地与公司并肩成长。

3.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在价格方面有什么规定吗?比如:最低不能低于多少之类?

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 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扩展资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五条  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 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上市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出现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出现其他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在价格方面有什么规定吗?比如:最低不能低于多少之类?

4. 股权激励不得低于发行价的多少比例?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 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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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上市公司依照本办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权激励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九)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二)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十三)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十四)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6. 股权激励价格低于股价是为什么

股权激励价格低的原因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以低于股价的条件给予激励对象,将公司的业绩与员工个人收益绑定在一起,实现长期双方共赢。公司股权如何设计我们可以到明德资本生态圈咨询一下。明德天盛以“精准投资优质企业,让企业成为行业领跑者”为使命,由投资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为企业提供战略规划、业务经营及IPO上市筹划等全方位、全流程的一体化服务,与企业共创价值、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并成功上市。拓展资料:1、汇率变动对股价的影响,最直接的是那些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的股票。它通过对公司营业及利润的影响,进而反映在股价上,其主要表现是:⑴若公司的产品相当部分销售海外市场,当汇率提高时,则产品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受到削弱,公司盈利情况下降,股票价格下跌。⑵若公司的某些原料依赖进口,产品主要在国内销售,那么汇率提高,使公司进口原料成本降低,盈利上升,从而使公司的股价趋于上涨。⑶如果预测到某国汇率将要上涨,那么货币资金就会向上升转移,而其中部分资金将进入股市,股票行情也可能因此而上涨。因此,投资者可根据汇率变动对股价的上述一般影响,并参考其它因素的变化进行正确的投资选择。2、在当代国际贸易迅速发展的潮流中,汇率对一国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任何一国的经济都在不同的程度上受汇率变动的影响,而且,汇率变动对一国经济的影响程度取决于该国的对外开放度程度,随着各国开放度的不断提高,股市受汇率的影响也日益扩大。但最直接的是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本国货币升值受益的多半是进口业,亦即依赖海外供给原料的企业;相反的,出口业由于竞争力降低,而导致亏损。可是当本国货币贬值时,情形恰恰相反。但不论是升值或是贬值,对公司业绩以及经济局势的影响,都各有利弊,所以,不能单凭汇率的升降而买入或卖出股票,这样做就会过于简单化。

7.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8. 为何不限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一、上市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1、上市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有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激励的本质是让员工与企业成为利益共同体。被激励的股权是没有表决权的。
2、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公司业绩指标应当保持可比性,后期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指标低于前期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其原因与合理性。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二、公司上市的要求有哪些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请。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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