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基本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修改)

2024-05-05 09:08

1. 哈尔滨市基本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菜田保护区管理,稳定菜田面积,搞好菜田建设,保障城市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基本菜田保护区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基本菜田保护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市市区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确定的菜田和新菜田开发预留地(以下简称预留地)。
    基本菜田保护区分为远期保护区、中期保护区、近期保护区。第三条  基本菜田保护区管理,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坚持专业部门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菜田保护区的规划、保护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基本菜田保护区的管理,应当逐级建立责任制。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第六条  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情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需要调整时,应当按上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七条  市、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菜田保护区档案。
    市、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在基本菜田保护区设置国家统一规定的保护标志,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统一印制的《基本菜田保护卡》。第八条  基本菜田保护区在保护期限内,除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征用、占用。
    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占用菜田或预留地,应当征得市农业部门同意后,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按法定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菜田或预留地的建设单位,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外,还应当按规定标准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缓。
    对未缴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不予办理征(拨)用地手续。第十条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基本菜田保护区的勘测、规划;
    (二)新菜田开发建设;
    (三)菜田整治、改良和培肥;
    (四)基本菜田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
    (五)建设基本菜田的技术培训、科学实验、新技术推广。第十一条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征用、占用菜田或预留地,应当在批准后六个月内进行施工建设,不准长期征(占)而不用,造成荒芜。第十三条  市农业部门应当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内,有计划地组织进行菜田建设和新菜田开发。第十四条  对远期保护区内的菜田,应当加强温室、大棚、水利、农田防护林、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建设;对中期保护区内的菜田,应当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对近期保护区内的菜田,不再新建基础设施。第十五条  建设基本菜田保护区基础设施所需资金,同承包人、村、乡(镇)、区、市共同筹措,保证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第十六条  基本菜田保护区内的基础设施,由管理单位或承包人建立设施档案,明确责任,进行维护管理,保持设施完好。第十七条  基本菜田保护区土地被依法征用,其基础设施的补偿费,由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收回。第十八条  在基本菜田保护区附近新建工程项目,损坏基本菜田保护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有设施标准进行维修,并按损坏基础设施所涉及菜田或预留地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第十九条  市农业部门应当本着用地和养地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基本菜田保护区合理施肥和土地耕暄制度,并组织实施。
    市、区农业部门应当组织科研、技术推广部门和承包人,对菜田和预留地的养护、建设和新菜田开发进行科学研究,推广新技术,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第二十条  菜田和预留地实行承包经营,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人应当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菜田和预留地的保护、基础设施管护和施肥养地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承包的菜田或预留地,除不可抗力严重自然灾害外,不准弃耕撂荒。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内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开发鱼塘或擅自进行非蔬菜生产建设;
    (二)建窑、建坟、建房、挖沙、取土;
    (三)排放有害废水、废渣、废气;
    (四)在菜田内改种非蔬菜作物;
    (五)损坏或侵占菜田和基础设施;
    (六)用污水灌溉;
    (七)使用剧毒和高残毒农药。

哈尔滨市基本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修改)

2. 哈尔滨市基本菜田保护区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菜田保护区管理,稳定菜田面积,搞好菜田建设,保障城市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基本菜田保护区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基本菜田保护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市市区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确定的菜田和新菜田开发预留地(以下简称预留地)。
  基本菜田保护区分为远期保护区、中期保护区、近期保护区。第三条 基本菜田保护区管理,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坚持专业部门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菜田保护区的规划、保护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基本菜田保护区的管理,应当逐级建立责任制。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第六条 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情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需要调整时,应当按上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七条 市、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菜田保护区档案。
  市、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在基本菜田保护区设置国家统一规定的保护标志,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统一印制的《基本菜田保护卡》。第八条 基本菜田保护区在保护期限内,除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征用、占用。
  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占用菜田或预留地,应当征得市农业部门同意后,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按法定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菜田或预留地的建设单位,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外,还应当按规定标准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缓。
  对未缴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不予办理征(拨)用地手续。第十条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基本菜田保护区的勘测、规划;
  (二)新菜田开发建设;
  (三)菜田整治、改良和培肥;
  (四)基本菜田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
  (五)建设基本菜田的技术培训、科学实验、新技术推广。第十一条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征用、占用菜田或预留地,应当在批准后六个月内进行施工建设,不准长期征(占)而不用,造成荒芜。第十三条 市农业部门应当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内,有计划地组织进行菜田建设和新菜田开发。第十四条 对远期保护区内的菜田,应当加强温室、大棚、水利、农田防护林、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建设;对中期保护区内的菜田,应当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对近期保护区内的菜田,不再新建基础设施。第十五条 建设基金菜田保护区基础设施所需资金,同承包人、村、乡(镇)、区、市共同筹措,保证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第十六条 基本菜田保护区内的基础设施,由管理单位或承包人建立设施档案,明确责任,进行维护管理,保持设施完好。第十七条 基本菜田保护区土地被依法征用,其基础设施的补偿费,由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收回。第十八条 在基本菜田保护区附近新建工程项目,损坏基本菜田保护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有设施标准进行维修,并按损坏基础设施所涉及菜田或预留地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第十九条 市农业部门应当本着用地和养地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基本菜田保护区合理施肥和土地耕暄制度,并组织实施。
  市、区农业部门应当组织科研、技术推广部门和承包人,对菜田和预留地的养护、建设和新菜田开发进行科学研究,推广新技术,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第二十条 菜田和预留地实行承包经营,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人应当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菜田和预留地的保护、基础设施管护和施肥养地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承包的菜田或预留地,除不可抗力严重自然灾害外,不准弃耕撂荒。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