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要求交个人征信报告,违法吗

2024-05-08 08:25

1. 单位要求交个人征信报告,违法吗


单位要求交个人征信报告,违法吗

2. 办理入职手续时,单位要求出示个人征信,把个人征信交给单位,安全吗?

您好!办理入职手续时,单位要求出示个人征信,把个人征信交给单位,不安全的。个人征信报告,一般公司入职都不会要求交,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谨慎谨慎再谨慎。因为这份报告征信记录,还有很多及其详细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住址、配偶个人信息(当然大家应该都还没有)等等,比身份证上还详细。[微笑][微笑]【摘要】
办理入职手续时,单位要求出示个人征信,把个人征信交给单位,安全吗?【提问】
您好!办理入职手续时,单位要求出示个人征信,把个人征信交给单位,不安全的。个人征信报告,一般公司入职都不会要求交,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谨慎谨慎再谨慎。因为这份报告征信记录,还有很多及其详细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住址、配偶个人信息(当然大家应该都还没有)等等,比身份证上还详细。[微笑][微笑]【回答】

3. 新入职公司要求提供个人征信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新入职公司要求提供个人征信是合法的,这个是他们参考的平时信用积累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新入职公司要求提供个人征信是否合法

4. 入职需要个人征信报告合法吗

法律分析:不合理
1、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2、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5. 入职需要个人征信干嘛

个人征信能反映自然人个人信用等信息,个人信用报告为注册用户展示其个人信用信息的基本情况,包括信贷记录、部分公共记录和查询记录的明细信息。入职时个人征信能让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更准确的判断。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入职需要个人征信干嘛

6. 新入职公司要求提供个人征信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新入职公司要求提供个人征信是合法的,这个是他们参考的平时信用积累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7. 新入职公司要求提供个人征信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新入职公司要求提供个人征信是合法的,这个是他们参考的平时信用积累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新入职公司要求提供个人征信是否合法

8. 入职需要个人征信报告,合法吗?

法律分析:
不合理
1、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2、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